捐贈式眾籌

捐贈式眾籌

捐贈式眾籌是指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本質上屬於贈與契約關係。我國《契約法》規定:“贈與契約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捐贈式眾籌
  • 外文名:Donation crowdfunding
捐贈式眾籌的要點
捐贈式眾籌中,投資者是贈與人,籌資者是受贈人。投資者向籌資者提供資金後並不求任何回報,籌資者也無需向投資者提供任何回報,因此捐贈式眾籌具有無償性。在眾籌中介上發布的慈善項目,本質上是籌資者向投資者發出的要約,只要投資者以某種方式承諾,雙方即達成意思一致,也即籌資者接受贈與。投資者作出承諾的具體形式應當是其在眾籌中介上向籌資者籌資賬戶打款的行為。也即只要投資者的打款行為完成,那么這一贈與契約即告成立。契約成立後,投資者和籌資者依照贈與契約的規則取得相應的權利義務。
捐贈式眾籌中的贈與契約關係應屬目的性贈與,即投資者是為了幫助籌資者達到項目宣稱的具體目的而為的贈與。目的性贈與雖適用贈與契約的一般規定,但是與一般贈與相比,其最大特點在於受贈人一定要將所獲贈的財產用於特定用途,即籌資者必須將投資者贈與的財產用於特定項目而促成特定目的之實現。如果籌資者的行為不符契約定的特定目的行為,投資者並無法律依據訴請其履行,而只能主張締約目的不能實現,依照不當得利原則請求籌資者返還贈與財產。應注意的是,捐贈式眾籌的“捐贈性”是從投資者與籌資者的角度來說的,眾籌中介還是會根據項目的籌資進度以及籌資額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因為管理費是眾籌中介的收入來源,是眾籌中介得以生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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