挾嫌剜瞎人眼案

挾嫌剜瞎人眼案,發生於183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挾嫌剜瞎人眼案
  • 發生時間:1839年
  • 發生地點:安徽省
  • 發生時期:道光十九年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十擔訂謎九年(公元1839年)。安徽省有民李大奤孜糾同劉麻孜等將李卓明、李玉明兩目剜瞎成篤”。案件發兆汗境生後,該撫將李大奤孜依照“兇徒因事忿爭剜瞎人眼睛例”判發近邊充軍;將劉麻孜、張二、趙二在場助勢者,檔烏均照“潁州兇徒結夥三人以上持械傷人例”判充軍。該案上報後,該司詳查案情,李大奤孜雖然籍貫是河南鹿邑縣,但已寄居潁州府霍邱縣。該犯在潁州地方糾人共毆,應依照潁州兇徒例判罪。查“例”載:“潁州府屬兇徒結夥三人以上持械傷人,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而該撫將該犯僅僅依照一般的“兇徒因事忿爭剜瞎人眼睛例”,判發近邊充軍;反而將從犯劉提罪腿笑麻孜等人判充軍罪。這樣把首犯與從犯的罪刑輕重倒置,實屬不妥。應將該犯李大奤孜判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仍照通行的改發足四千里。並囑令:以後凡是外籍人在潁州結夥員嫌罪凶毆者都照此辦理。在本案中,該撫在判案過程中機械地根據“潁州人犯罪依潁州例,而非潁州人在潁州犯罪依他例”的原則,結果造成同一案件主犯全訂臘判輕罪,從犯判重罪。該司詳核辨陵獄慨案情,糾正了該撫不恰當的判決,並囑令以後這類案件均照此辦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律例規定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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