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制度

按揭制度

按揭制度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後在中國興起的一種新型物權形式,但在大陸當前民事立法當中並沒有關於按揭的明確規定,學者們對按揭的法律定位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事實上,按揭是一種不同於抵押、質押和讓與擔保的全新物權形式,中國民法應當給予按揭合理的法律定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按揭制度
  • 屬性:新型物權形式
  • 興起時間: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後
  • 含義:實現並不要求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含義,定位,前景發展,

含義

按揭制度
中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實行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公民住房的建設由國家財政支付,住房分配純屬福利性質,所以在那時根本就不存在按揭的問題。自改革開放以來,實行了房屋商品化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揭也隨之出現,並正在迅速發展。隨著中國按揭貸款利率的進一步下調,按揭發展的勢頭將更為迅猛。 中國的按揭業務目前主要是在銀行開展,一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也大都是借鑑了銀行的相關規定。各大銀行往往基於經營的需要,自覺地借鑑英美法系國家特別是中國香港地區的成功經驗,出台了專門規制按揭的規章制度。但是,在借鑑英美法系尤其是中國香港地區的經驗時,他們並沒有全盤接受而是基於中國大陸的制度性因素對按揭加以改造,使之成為一種與英美法按揭不盡相同、但又有別於大陸法上的抵押制度的新型物權形式。中國大陸部分地區關於按揭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
1、在設立按揭時並不要求必須有特定財產權利特別是所有權的移轉,銀行只要求將權利證書交給貸款人保管即可。“權利證書的轉移僅意味著權利的移轉”,但這種證書的轉移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比如,房地產證書僅起到一種證明的作用,單純的轉讓房地產證並不能當然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在現行法律之下,還需經過登記公示才能使該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取得所有權。銀行要求將權利證書交給銀行保管,並不是要求將擔保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自己、在借款人償還債務後所有權再返還給按揭人,銀行這樣做只是為了防止一屋多賣現象的發生,防止按揭人違反約定處分已設立按揭的房屋,從而保障擔保債權的有效實現。
2、在上述地區,按揭的實現並不要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實踐中,如果按揭人不履行義務,即到期未還清本息時,通常的做法是由售房人將按揭的標的回購,並以回購款清償按揭人未償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願以高出原價的70%受讓,則應由第三人購買。如果上述行為還不能保障銀行債權的實現,銀行還可以限期要求借款人糾正其違約行為,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按規定處以罰息,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款,償還貸款本息;按照契約約定提前處分擔保物,清償貸款本息,並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依法追償貸款本息。而在英美法上的按揭中,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確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3、在大陸地區的按揭法律關係中,按揭人負有分期付款以還清債務的義務,但這並不是英美法上的贖回權。由於中國按揭人對按揭物並沒有所有權,因此按揭人的行為只是對債務的履行行為,而不是贖回按揭房屋所有權的行為。同時,按揭人並不承擔約定義務,按揭權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是通過類似於抵押權實現方式的方法來保障債權的最終實現。
4、在按揭的適用範圍上,由於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大陸按揭標的只限於城市房屋,不包括土地所有權。而英美法上的按揭範圍則廣得多,不僅包括房屋,還包括對土地的權利。根據大陸按揭的特徵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大陸已對外來的按揭制度做了很大的改造,改變了按揭必須轉移標的物權利這一基本特徵,成為一種完全不同於英美法上的按揭的物權形式。

定位

關於按揭,人們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對按揭的法律屬性的討論上,而對按揭的不同定性會直接影響到立法的不同選擇。在中國現行立法中沒有與“按揭”相對應的恰當的物權形式,這使得學者們對按揭的法律屬性爭論很大。有學者認為按揭屬於不動產抵押,也有學者主張按揭屬於權利質押,還有學者認為按揭實際上是一種讓與擔保。筆者以為“按揭”是一種全新的物權形式,它不可被簡單地納入傳統的物權領域,因此按揭的法律屬性究竟為何還應作進一步的分析。針對以上三種觀點,通過對按揭與抵押、質押、讓與擔保的比較分析,試圖給按揭作出新的定位:
1、按揭與抵押存在著差異:(1)在生效條件上:按揭的生效條件是,如果按揭物是現房的,那必須將房屋的產權證交付給按揭權人執管;若按揭物是期房的,則必須將<商品房預售契約>交付給按揭權人執管。但是不管現房還是期房,都必須向法定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後方可生效。而抵押的抵押物除了法律規定必須經法定登記機關登記才可生效外其他抵押物是否要登記後才生效,則由抵押人和抵押權商定。(2)在權利依據上:按揭的權利既屬於擔保物權,又屬於一般債權,因為按揭物如是現房,按揭人只要將按揭物的產權證交付給按揭人即可,它是一種權利的質押,與債權並無直接關係;若按揭物是一種期房的,它實際上還並不存在,因此根本不會發生轉移期房的占有權問題,只是要求把<商品預售契約>交付給按揭權人即可。《商品房預售契約》中反映的僅是契約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也說明按揭人在商品預售的契約關係中是處於債權人的地位,這種權利只具有一種債權的性質,尚未具有直接體現財產權的性質。而抵押權屬於物權,因為它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3)在標的物上:按揭和抵押權的標的雖然都可以是房屋,但抵押權的標的原則上應為有體物。雖然傳統民法上也可以對權利設定抵押權,如中國<擔保法>規定的可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但抵押物必須直接指向現存的具有一定交換價值的財產或者一種能即時物化的權利,這就排除了以期待權作為設定抵押的可能。而在按揭中,按揭的標的物不僅包括現房,還有在建的工程和樓花,後兩者用來設定擔保的是尚未建成的建築物,用作設定擔保的是一種期待權。
2、按揭與質押也有如下區別:(1)權利標的的範圍不同。質押在中國法律中只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不包括不動產質押,而按揭則可以不動產為標的而設立。而且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前提條件是債務履行期間屆至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即質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至時方可能收取入質債權,而在債務履行期內質權人並不享有入質債權。但在樓花按揭中,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即已享有購房人轉讓的期待權,而不像債權質押那樣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方可以取得入質債權。因此將樓花按揭定性為債權質不妥。(2)兩者權利實現的方式不同。質押的出質人如果不按規定清償,那么可由質權人與出質上協定將其折價清償,如協定不成的,質權人即可直接依法拍賣質物。而按揭中的按揭人若不履行義務,即到期未還清本息時,通常的做法則是由房地產開發商以房屋原價的70%左右的回購價格將按揭標的回購,並將以回購款清償按揭人未償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願以高出原房價70%受讓,則應由第三人購買。
3、按揭與不動產讓與擔保容易混淆,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差異。所謂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作為債務的擔保,當債務正常履行後,標的物所有權再返還給債務人的擔保形式。在中國實踐中逐步發展起來的按揭作為一種新的物權形式要優越於讓與擔保。由於事先沒有轉移所有權,銀行並不享有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它不能隨便處分擔保的標的物。例如他不能將該標的物作為其他債務的擔保,也不能將之轉讓給別人,即使發生貸款人遲延付款的情況,銀行也不能立即處分該標的物,從而可以避免很多的糾紛。另一方面,由於開發商只有在貸款人全部償還貸款後才能為之辦理產權證,或者在辦理產權證之後將該證書質押在銀行處,待到購房人全部償還貸款之後才將證書交付給購房人,這樣就在銀行、購房人以及開發商之間形成了一個非常均衡的相互制約與互動關係。

前景發展

通過以上對按揭和抵押、質押、讓與擔保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按揭於抵押、質押、讓與擔保的全新的物權形式。為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認識按揭的法律屬性,我們不妨對抵押、質押、按揭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作一番探究。一般說來,抵押、質押和讓與擔保大多只涉及一個主法律關係。抵押、質押是隨著這一法律關係的產生而產生、存在而存在、終止而終止。而按揭的法律關係要比它們複雜得多,涉及的法律關係不只是一個,一般有四到六個。因此按揭在很大程度上不同於抵押、質押和讓與擔保,它有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很難說按揭的法律屬性就是其中之一。既然按揭有其自身的特性,又與抵押、質押、讓與擔保在很多方面不相同,那就不必勉強地將其歸屬於其中。按揭就是按揭,一種新型的獨立的擔保物權形式,,其法律屬性也就是按揭,它應當在中國未來的民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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