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專業名詞術語(GA/T 144-1996)》規定了有關指紋檢驗、指紋檔案管理通用名詞術語及其定義。其目的在於統一指紋檢驗技術人員對本行業名詞術語的理解,並在指紋檢驗、檔案管理、科研、教學及辦案等技術交往中使用這些統一的、規範的名詞術語,以利於國內外的技術交流。編寫參考了歷年來有關指紋檢驗、指紋檔案管理技術的教材、資料,也增加了有關手印顯現新技術的名詞定義。由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由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指紋室起草。
基本介紹
- 外文名:The Definition Standard of Fingerprint Speciality Nomenclature
- 書名:指紋專業名詞術語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出版日期:1997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1517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6頁
- 開本:16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指紋專業名詞術語(GA/T 144-1996)》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3.1.29.5雜形紋:凡花紋內部的結構形態不符合弓、箕、斗及混合紋形者均列入雜形紋。
3.1.29.6畸形紋:因畸形指、叉指、駢指所造成的畸形花紋,或其他特殊形態結構的花紋均屬畸形紋。
3.1.30傷疤紋:在指紋的中心花紋中,出現明顯永久性的傷疤,均為傷疤紋。
3.1.31中心點:指紋花紋中心定點為中心點。
3.1.32外角點:指紋三角的外角部位的定點為外角點。
3.1.33追跡線:從左三角的下部支流開始,沿著這條支流向右三角方向追跡,用來測定左右三角之州關係的紋線為追跡線。
3.1.33.1追跡線起點:從左外角上下部支流的分叉處。
3.1.33.2追跡線終點:追跡線的終點有兩種情況:如在右外角的上方通過,則以右外角作二等平分線之相交處為終點;如在右外角下方通過,則以右外角作向下垂直線之相交處為終點。
3.1.34紋線計數法:箕型、斗型紋的計數,均用中心點與外角點之間的假想直線為計數的標準線,凡通過或接觸這條標準線的紋線和點,以及紋線的分歧點、結合點都作一條汁數。中心點和外角點本身,及依附的零碎線不計數。屬於外圍系統的紋線,雖通過或接觸標準線的,亦不計數。
3.1.35屈肌褶紋:指(趾)掌關節皮膚凹曲處所固有的溝紋。分為手掌屈肌褶紋和指間屈肌褶紋。
3.1.35.1手掌第一屈肌褶紋:起源於小指側,流向食、中指根部的一條溝紋。
3.1.35.2手掌第二屈肌褶紋:起源於拇、食指間,流向掌心方向的一條溝紋。
3.1.35.3手掌第二屈肌褶紋:起源於拇、食指問,流向手腕方向的一條溝紋。
3.1.36手指屈肌褶紋:指骨關節皮膚凹曲處所固有的粗大而明顯的溝紋。
3.1.36.1第一組屈肌褶紋:指根部與手掌連線處較粗大的溝紋。
3.1.36.2第二組屈肌褶紋:第二指節與指根節連線處較粗大的溝紋。
3.1.36.3第三組屈肌褶紋:手指末節與第二指節連線處較粗大的溝紋。
3.1.37指節皺紋:指節掌麵皮膚鬆弛和手指伸屈活動形成的細小溝紋。
3.1.38前掌區:系食、中、環、小四指指根部以下,手掌第一屈肌褶紋以上的部分。
3.1.39橈側區:拇指指根部至第三屈肌褶紋以內的部分。
3.1.40尺側區:第一與第三屈肌褶紋之間的區域。
3.1.41手印:手掌面接觸客體所留下的痕跡。可分立體、平面;加層、減層;有色、無色等若干種手印。
3.1.41.1立體手印:手接觸後使承受客體表面產生形變,以明顯的立體形象反映手掌面的凸凹花紋的痕跡。
3.1.41.2平面手印:手接觸後未能使承受客體產生形變,只引起表面附著物或色澤的變化,以點、線、面的形態反映手掌面接觸部位的表面形態結構的痕跡。
3.1.41.3加層手印:手接觸物體後,將手上附著物遺留於承受客體表面形成的手印。
3.1.41.4減層手印:手接觸客體後,手將承受客體表面的附著物沾走形成的手印。
3.1.41.5有色手印:具有明顯可見顏色的物質形成的手印。
3.1.41.6無色手印:不帶明顯顏色的物質形成的潛在手印。
3.1.42十指指印:將被捺印人的十個手指頭的乳突線,按照一定順序、規則,分別捺印在同一張十指指紋卡片上。
3.1.29.5雜形紋:凡花紋內部的結構形態不符合弓、箕、斗及混合紋形者均列入雜形紋。
3.1.29.6畸形紋:因畸形指、叉指、駢指所造成的畸形花紋,或其他特殊形態結構的花紋均屬畸形紋。
3.1.30傷疤紋:在指紋的中心花紋中,出現明顯永久性的傷疤,均為傷疤紋。
3.1.31中心點:指紋花紋中心定點為中心點。
3.1.32外角點:指紋三角的外角部位的定點為外角點。
3.1.33追跡線:從左三角的下部支流開始,沿著這條支流向右三角方向追跡,用來測定左右三角之州關係的紋線為追跡線。
3.1.33.1追跡線起點:從左外角上下部支流的分叉處。
3.1.33.2追跡線終點:追跡線的終點有兩種情況:如在右外角的上方通過,則以右外角作二等平分線之相交處為終點;如在右外角下方通過,則以右外角作向下垂直線之相交處為終點。
3.1.34紋線計數法:箕型、斗型紋的計數,均用中心點與外角點之間的假想直線為計數的標準線,凡通過或接觸這條標準線的紋線和點,以及紋線的分歧點、結合點都作一條汁數。中心點和外角點本身,及依附的零碎線不計數。屬於外圍系統的紋線,雖通過或接觸標準線的,亦不計數。
3.1.35屈肌褶紋:指(趾)掌關節皮膚凹曲處所固有的溝紋。分為手掌屈肌褶紋和指間屈肌褶紋。
3.1.35.1手掌第一屈肌褶紋:起源於小指側,流向食、中指根部的一條溝紋。
3.1.35.2手掌第二屈肌褶紋:起源於拇、食指間,流向掌心方向的一條溝紋。
3.1.35.3手掌第二屈肌褶紋:起源於拇、食指問,流向手腕方向的一條溝紋。
3.1.36手指屈肌褶紋:指骨關節皮膚凹曲處所固有的粗大而明顯的溝紋。
3.1.36.1第一組屈肌褶紋:指根部與手掌連線處較粗大的溝紋。
3.1.36.2第二組屈肌褶紋:第二指節與指根節連線處較粗大的溝紋。
3.1.36.3第三組屈肌褶紋:手指末節與第二指節連線處較粗大的溝紋。
3.1.37指節皺紋:指節掌麵皮膚鬆弛和手指伸屈活動形成的細小溝紋。
3.1.38前掌區:系食、中、環、小四指指根部以下,手掌第一屈肌褶紋以上的部分。
3.1.39橈側區:拇指指根部至第三屈肌褶紋以內的部分。
3.1.40尺側區:第一與第三屈肌褶紋之間的區域。
3.1.41手印:手掌面接觸客體所留下的痕跡。可分立體、平面;加層、減層;有色、無色等若干種手印。
3.1.41.1立體手印:手接觸後使承受客體表面產生形變,以明顯的立體形象反映手掌面的凸凹花紋的痕跡。
3.1.41.2平面手印:手接觸後未能使承受客體產生形變,只引起表面附著物或色澤的變化,以點、線、面的形態反映手掌面接觸部位的表面形態結構的痕跡。
3.1.41.3加層手印:手接觸物體後,將手上附著物遺留於承受客體表面形成的手印。
3.1.41.4減層手印:手接觸客體後,手將承受客體表面的附著物沾走形成的手印。
3.1.41.5有色手印:具有明顯可見顏色的物質形成的手印。
3.1.41.6無色手印:不帶明顯顏色的物質形成的潛在手印。
3.1.42十指指印:將被捺印人的十個手指頭的乳突線,按照一定順序、規則,分別捺印在同一張十指指紋卡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