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稱規則

指稱規則是美國塞爾用語。指一個語詞為實現其指稱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假定某個人(S)在一定語境(C)中,在另一個人(H)面前說出某一個語詞( R),那么,S要成功地完成指稱的言語行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說出話語和聽見話語的正常條件;(2)R是作為所說出的某個語句(T)的一部分被說出的;(3)說出T是為了完成一種以言行事行為;(4)存在著某個對象X,R或者含有關於X的識別性描述,或者S能夠用一個關於X的識別性描述加以補充;(5)S意圖通過說出R以便向H指出或識別出X;(6)S意圖通過說出R來使H識別出X;(7)有這樣一條支配R的語義學規則:如果上述6條都已具備,就能在T和C中把R正確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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