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是2011年05月03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1年05月03日
-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二審
- 指導案例編號:指導案例4號
- 發布日期:2011年12月20日
- 判定罪名:故意殺人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故意殺人罪。
權責關鍵字
案例
指導案例4號
關鍵字刑事故意殺人罪婚戀糾紛引發坦白悔罪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
【裁判要點】
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害人親屬要求嚴懲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與被害人趙某某(女,歿年26歲)在山東省濰坊市科技職業學院同學期間建立戀愛關係。2005年,王志才畢業後參加工作,趙某某考入山東省曲阜師範大學繼續專升本學習。2007年趙某某畢業參加工作後,王志才與趙某某商議結婚事宜,因趙某某家人不同意,趙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堅持下二人繼續保持聯繫。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趙某某的集體宿舍再次談及婚戀問題,因趙某某明確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絕望,憤而產生殺死趙某某然後自殺的念頭,即持趙某某宿舍內的一把單刃尖刀,朝趙的頸部、胸腹部、背部連續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剋死亡。次日8時30分許,王志才服農藥自殺未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志才平時表現較好,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與其親屬積極賠償,但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定。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濰刑一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王志才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18日以(2010)魯刑四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覆核確認的事實,以(2010)刑三復22651920號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發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於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魯刑四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系因婚戀糾紛引發,王志才求婚不成,惱怒並起意殺人,歸案後坦白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且平時表現較好,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王志才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等規定,判處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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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刑事故意殺人罪婚戀糾紛引發坦白悔罪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
【裁判要點】
因戀愛、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積極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被害人親屬要求嚴懲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與被害人趙某某(女,歿年26歲)在山東省濰坊市科技職業學院同學期間建立戀愛關係。2005年,王志才畢業後參加工作,趙某某考入山東省曲阜師範大學繼續專升本學習。2007年趙某某畢業參加工作後,王志才與趙某某商議結婚事宜,因趙某某家人不同意,趙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堅持下二人繼續保持聯繫。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趙某某的集體宿舍再次談及婚戀問題,因趙某某明確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絕望,憤而產生殺死趙某某然後自殺的念頭,即持趙某某宿舍內的一把單刃尖刀,朝趙的頸部、胸腹部、背部連續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剋死亡。次日8時30分許,王志才服農藥自殺未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王志才平時表現較好,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與其親屬積極賠償,但未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定。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濰刑一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王志才提出抗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18日以(2010)魯刑四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據覆核確認的事實,以(2010)刑三復22651920號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發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重新審理,於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魯刑四終字第2-1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裁判理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系因婚戀糾紛引發,王志才求婚不成,惱怒並起意殺人,歸案後坦白悔罪,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且平時表現較好,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王志才故意殺人手段特別殘忍,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等規定,判處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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