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39號: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授予學位案是2009年05月31日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09)武行終字第61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09年05月31日
-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二審
- 指導案例編號:指導案例39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教育,行政許可。
權責關鍵字
案例
指導案例39號
【關鍵字】
行政訴訟學位授予高等學校學術自治
【裁判要點】
1.具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有權對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授予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授予其學位。申請人對高等學校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高等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學術自治範圍內制定的授予學位的學術水平標準,以及據此標準作出的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一款
2.《
【基本案情】
原告何小強系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以下簡稱武昌分校)2003級通信工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武昌分校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無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根據國家對民辦高校學士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和雙方協定約定,被告華中科技大學同意對武昌分校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在協定附屬檔案載明《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其中第二條規定“凡具有我校學籍的本科畢業生,符合本《實施細則》中授予條件者,均可向華中科技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第三條規定“……達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經學術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考”。2006年12月,華中科技大學作出《關於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定》,規定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是非外國語專業學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小強獲得武昌分校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由於其本科學習期間未通過全國英語四級考試,武昌分校根據上述《實施細則》,未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其申請學士學位。8月26日,何小強向華中科技大學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的申請。2008年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書面答覆,因何小強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授予條件,華中科技大學不能授予其學士學位。
【裁判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洪行初字第81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何小強要求被告華中科技大學為其頒發工學學士學位的訴訟請求。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行終字第61號行政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可訴、是否合法以及司法審查的範圍問題。
一、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被告華中科技大學具有審查授予普通高校學士學位的法定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以及國家促進民辦高校辦學政策的相關規定,華中科技大學有權按照與民辦高校的協定,對於符合本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民辦高校本科畢業生經審查合格授予普通高校學士學位。
本案中,第三人武昌分校是未取得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民辦高校,該院校與華中科技大學簽訂合作辦學協定約定,武昌分校對該校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由華中科技大學審核是否授予學士學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與武昌分校之間合作辦學協定,華中科技大學具有對武昌分校推薦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和決定是否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武昌分校的本科畢業生何小強以華中科技大學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授予其工學學士學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華中科技大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何小強對華中科技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告制定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符合上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該辦法賦予學位授予單位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所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在學術自治範圍內制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權力和職責,華中科技大學在此授權範圍內將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與學士學位掛鈎,屬於學術自治的範疇。高等學校依法行使教學自主權,自行對其所培養的本科生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作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是對授予學士學位的標準的細化,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原則性規定。因此,何小強因未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武昌分校未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其申請授予學士學位,故華中科技大學並不存在不作為的事實,對何小強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對學校授予學位行為的司法審查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教學水平和實際情況在法定的基本原則範圍內確定各自學士學位授予的學術水平衡量標準,是學術自治原則在高等學校辦學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前提下,確定較高的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或適當放寬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均應由各高等學校根據各自的辦學理念、教學實際情況和對學術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決定。對學士學位授予的司法審查不能幹涉和影響高等學校的學術自治原則,學位授予類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的範圍應當以合法性審查為基本原則。
【關鍵字】
行政訴訟學位授予高等學校學術自治
【裁判要點】
1.具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有權對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授予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授予其學位。申請人對高等學校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高等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學術自治範圍內制定的授予學位的學術水平標準,以及據此標準作出的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一款
2.《
【基本案情】
原告何小強系第三人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以下簡稱武昌分校)2003級通信工程專業的本科畢業生。武昌分校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無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根據國家對民辦高校學士學位授予的相關規定和雙方協定約定,被告華中科技大學同意對武昌分校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在協定附屬檔案載明《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其中第二條規定“凡具有我校學籍的本科畢業生,符合本《實施細則》中授予條件者,均可向華中科技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第三條規定“……達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經學術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考”。2006年12月,華中科技大學作出《關於武昌分校、文華學院申請學士學位的規定》,規定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是非外國語專業學生申請學士學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小強獲得武昌分校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由於其本科學習期間未通過全國英語四級考試,武昌分校根據上述《實施細則》,未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其申請學士學位。8月26日,何小強向華中科技大學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的申請。2008年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書面答覆,因何小強沒有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授予條件,華中科技大學不能授予其學士學位。
【裁判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洪行初字第81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何小強要求被告華中科技大學為其頒發工學學士學位的訴訟請求。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行終字第61號行政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涉及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可訴、是否合法以及司法審查的範圍問題。
一、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被告華中科技大學具有審查授予普通高校學士學位的法定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院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以及國家促進民辦高校辦學政策的相關規定,華中科技大學有權按照與民辦高校的協定,對於符合本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民辦高校本科畢業生經審查合格授予普通高校學士學位。
本案中,第三人武昌分校是未取得學士學位授予資格的民辦高校,該院校與華中科技大學簽訂合作辦學協定約定,武昌分校對該校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由華中科技大學審核是否授予學士學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與武昌分校之間合作辦學協定,華中科技大學具有對武昌分校推薦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和決定是否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武昌分校的本科畢業生何小強以華中科技大學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授予其工學學士學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華中科技大學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何小強對華中科技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告制定的《華中科技大學武昌分校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符合上位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該辦法賦予學位授予單位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所規定授予學士學位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在學術自治範圍內制定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的權力和職責,華中科技大學在此授權範圍內將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與學士學位掛鈎,屬於學術自治的範疇。高等學校依法行使教學自主權,自行對其所培養的本科生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作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是對授予學士學位的標準的細化,並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原則性規定。因此,何小強因未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不符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武昌分校未向華中科技大學推薦其申請授予學士學位,故華中科技大學並不存在不作為的事實,對何小強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對學校授予學位行為的司法審查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教學水平和實際情況在法定的基本原則範圍內確定各自學士學位授予的學術水平衡量標準,是學術自治原則在高等學校辦學過程中的具體體現。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前提下,確定較高的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或適當放寬學士學位授予學術標準,均應由各高等學校根據各自的辦學理念、教學實際情況和對學術水平的理想追求自行決定。對學士學位授予的司法審查不能幹涉和影響高等學校的學術自治原則,學位授予類行政訴訟案件司法審查的範圍應當以合法性審查為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