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案件,是指被指定人對有關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不服而提起訴鋒後,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重新指定監護人的案件。根據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在該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
指定監護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書應當寫明不服指定的理由;在判決作出前,被指定人應當繼續履行監護義務。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指定不當的,遂判決撤銷原指定,並指令有關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另行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也可逕行指定監護人;原指定正確的,遂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