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 釋義: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
- 客體要件: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
- 客觀要件:故意持有,數量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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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並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稅務機關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並負責對一切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和管理。違法購買、持有和使用置於稅務機關監管以外的偽造發票,侵犯了國家對發票的管理制度。此外,發票是國家進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購買假髮票虛列成本,減少所得稅等稅種的應納稅額,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從而侵犯了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客觀要件
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故意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持有,是指行為人實際支配、控制數量較大的假髮票的一種持續狀態,既可以隨身攜帶、放置或藏匿在某一地點,也可以委託他人保管,只要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即可。
主體要件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利用假髮票偷逃稅款的單位和個人。部分企業經營者為了獲取高利潤,通過偷逃稅款來降低成本,於是就通過從地下市場購買假髮票來虛列企業開支的方式來降低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數額。如果購買假髮票的數額較大,又沒有構成逃稅罪(偷逃稅款的數額未達到應繳稅款的10 %),就構成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三是利用假髮票來挪用、侵占單位資金的業務人員。一些業務人員通過購買假髮票,向單位虛報支出,騙取、侵占單位資金。
四是利用假髮票來套取財政資金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一些單位通過購買假髮票入賬等方式違規建立小金庫,套取財政資金,進行發放職工補貼等違法違紀活動。
主觀要件
並非明知是假髮票而予以持有,行為人的行為就不具有本罪所欲規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沒有必要作為犯罪處理。此外,發票的印製並非全國統一,即使同一地方也可能由不同的單位印製,加之不同的發票印製標準也不同,讓普通人來鑑別發票真偽的要求未免過高。
關於持有偽造發票的犯罪是否必須以牟利為目的,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刑法條文沒有規定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為構成要件,只要虛開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就應定罪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持有偽造的發票不是違法者的最終目的,往往是作為出售或者實施逃稅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橋樑和中介,關於持有偽造發票不是違法者的最終目的,往往只是實施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橋樑和中介,而最終是以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由於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如果沒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對國家稅款的徵收就沒有威脅,也不會對國家稅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響,其社會危害性不大。特別是在不知是偽造發票的情況下獲得了偽造的發票,事後發現發票系偽造,但依然持有,也沒有利用偽造發票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情形,就屬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可不以犯罪論處。因此,雖然《刑法修正案(八)》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為牟取經濟利益”作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觀要件,但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持有偽造發票行為是否能認定為本罪需要審慎認定。
認定
在查處出售非法製造發票、逃稅等涉票違法行為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髮票,這也屬於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偽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髮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逃稅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採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製造發票、逃稅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髮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出售非法製造發票、逃稅的行為,但認定被告人持有偽造發票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可以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數額較大”作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並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為犯罪處理;對於虛開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可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