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價
《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
基準地價的70%,競買
保證金不得低於出讓最低價的20%。
契約
《通知》要求嚴格土地出讓
契約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
契約,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50%的首付款,餘款要按契約約定及時繳納,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出讓
契約必須明確約定土地
面積、用途、
容積率、
建築密度、套型面積及比例、
定金、交地時間及方式、價款繳納時間及方式、開竣工時間及具體認定標準、違約責任處理。上述條款約定不完備的,不得簽訂
契約,違規簽訂契約的,必須追究出讓人責任。受讓人逾期不簽訂
契約的,終止供地、不得退還
定金。已簽
契約不繳納出讓價款的,必須收回土地。
分配
《通知》要求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
商品房建房用地,確保上述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要嚴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嚴禁向
別墅供地。
調節
《通知》中提到,對
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選擇部分地塊,按照政府確定的限價房項目採用競
地價辦法招拍掛出讓土地,發揮抑制房價上漲過快的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