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招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所屬部門:招遠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招遠市
機構簡介,法定職責,

機構簡介

招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招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法定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不動產統一登記、林業、海洋和漁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提出全市海洋和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海洋和漁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市域城鄉統籌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設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以及城市重點區域規劃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景觀帶、對外交通幹線規劃控制線以內和海岸帶建設規劃編制的組織指導以及審批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城市更新工作,負責城市更新設計。
(八)負責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建築方案設計評審以及審批管理工作。負責核發全市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和《驗線確認書》。
(九)負責全市城市交通和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規劃信息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
(十)負責村鎮規劃管理工作。指導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管理工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負責規劃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城鄉規劃學術及信息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負責林業、濕地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十三)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五)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地圖管理,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六)負責組織全市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十七)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報批和管理。
(十八)負責全市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林地管理及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退耕還林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林地徵用、占用和草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全市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九)負責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和煙臺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負責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市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一)負責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市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全市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市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
(二十二)推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市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的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三)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四)承擔中央和省級部門對市政府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對重點問題進行督辦落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對各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五)負責協調海洋事務,擬訂全市海洋產業發展、產業布局和海洋資源高效利用規劃。擬訂全市海洋新興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海洋新興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進海洋重大項目實施。負責全市海洋和漁業經濟運行綜合監測、調查評估、統計核算和信息發布。
(二十六)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擬訂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和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海域和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用海、用島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海域、海島、海岸線修復工程。負責全市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按照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二十七)負責全市漁業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負責漁業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漁業水域保護與管理;指導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漁業品牌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二十八)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工作,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十九)負責開展海洋與漁業科技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指導系統內的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海洋和漁業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實施海洋和漁業重大科技工程、項目以及創新能力建設。組織、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
(三十)負責組織開展對外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按照規定承擔雙多邊對外交流合作和有關國際海洋公約、條約以及協定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負責全市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海洋與漁業涉外事件。開展相關海洋權益維護工作,按照要求參與資源勘探開發爭議、島嶼爭端、海域劃界談判與磋商有關工作。
(三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海洋漁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休漁禁漁、漁船檢驗等制度;管理漁業無線電通信;負責全市漁業資源、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管理全市海洋監察和漁業執法隊伍。組織、指導漁業互保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
(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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