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條件

招標條件是招標條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工程項目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條例》,工程項目實行招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有施工圖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檔案;(2)已正式列入國家、地區、部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資金、主要材料、設備的來源已基本落實,其中銀行貸款已列入信貸計畫,自籌資金在建設銀行存儲半年以上;(3)建設用地的徵購及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並取得工程所在地規劃部門批准的建設許可證;(4)招標申請報告業已審批同意。

二是招標的建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暫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實施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2)有與工程任務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3)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標底的能力;(4)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的能力。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諮詢公司或各計委、建委指定的單位作為招標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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