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
罪體
主體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人員。
行為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行為是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這裡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罪責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罪量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見問題
此罪主要表現為哪些情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2)為私利,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3)弄虛作假,把自己的親朋好友招收為公務員、學生;
(4)其他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招收入公務員、學生。
在招收公務員、學生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般都是以牟利為目的,或者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罪一般立案起點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擋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此罪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是指哪些?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是指: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縣區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務員、學生的;
2、造成地市範圍內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重新進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自殺的。
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對於不構成招收公務員的徇私舞弊 犯罪的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行為,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第八十六的規定,對主要的或者直接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不構成招 收學生徇私舞弊的招收學生徇私舞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因此,區分罪與非罪 的界限在於是否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的認定
應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 行)》加以確定。高檢院上述司法解釋的第二條(三十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檔案、考試 成績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或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 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 劣社會影響的。據此規定,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設的新罪名。目前尚無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