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證

【拘傳證】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對被拘傳人進行拘傳所用的證票。第一聯由五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進行拘傳的法律依據;三、派員執行拘傳人的姓名;四、被拘傳人的姓名和結論;五、尾部。檢察長署名,註明年月日,加蓋院印。(存根)一聯共10項,有被拘傳人的基本概況、拘傳原因、辦理過程,應逐一填請留存,最後有“附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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