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航條款是指承拖方與被拖方所簽訂的拖船契約中,有關契約內容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款。作為契約的組成部分或附屬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拖航條款
- 外文名:Towage Clause
- 用途:拖船契約
- 性質:作為契約的組成部分或附屬檔案
條款性質,條款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條款性質
拖航條款是指承拖方與被拖方所簽訂的拖船契約中,有關契約內容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條款。通常作為契約的組成部分或附屬檔案。
條款內容
第一條
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時,應使拖船處於適拖狀態,配妥船員及拖航索具和供應品;應做好被拖物的拖航準備,使處於適拖狀態,提供有關檢驗部門簽發的適拖證書和有關檔案。
第二條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契約不能履行時,雙方都可解除契約,並互不賠償。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已支付的拖航費應退被拖方。
第三條
起拖後,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契約不能繼續履行時,雙方都可解除契約,並互不賠償。對已完成的拖帶,承拖方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第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拖方可在目的港鄰近地點或拖船船長選定的安全港口或錨地,將被拖物移交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視為已履行契約。
第五條
被拖方未按契約支付拖船費和其他合理費用時,承拖方對被拖物有留置權。
第六條
在海上拖航中,任何一方遭受的損失,由一方過失造成的,過失方負賠償責任;雙方過失造成的,各方按過失程度比例,負賠償責任。如承拖方證明被拖方受損是由於拖船船長、船員、引航員、承拖方受僱人員、代理人在駕駛拖船或管理拖船中的過失或拖船在海上救助時的過失等原因而契約中又未另有規定時,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拖航過程中,由於承拖方或被拖方的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雙方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