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人所為的不承諾的意思表示。拒絕要約的方式可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即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對要約直接予以拒絕; 默示即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有效期間內保持沉默。要約在被拒絕以後失去效力。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由客戶發出自己要些什麼東西,要求的價格等條件是什麼,然後由商家來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要約.假如商家接受客戶的要約,那么交易成功;假如商家不接受客戶的要約,那么就是交易失敗.這是個雙贏的商業模式,客戶以自己的條件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東西,商家無需到處找客戶,潛在客戶主動找你並發出要約購買商品,你只需說賣還是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