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於2001年1月15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根據2017年9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1號第二次修訂。最新的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徵求意見稿,簡介,內容,解讀,

徵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修訂後的《拍賣法》規定要求,維護拍賣市場正常秩序,促進拍賣行業健康發展,國家工商總局組織修訂了《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通過首頁右側“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郵編:100037)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信箱。
5.聯繫電話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1月27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16年10月28日

簡介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9號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2013年1月5日

內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91號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7年9月30日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9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1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人進行登記註冊;
(二)依法對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第五條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七)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七條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八條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私下約定成交價;
(二)拍賣人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九條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十條拍賣人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一、做了哪些修改?——新舊辦法逐條對比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一、修訂背景與必要性
拍賣監管是《拍賣法》和“三定方案”賦予工商部門的重要職責。國家工商局2013年頒布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確定的拍賣監管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對規範拍賣市場秩序、打擊拍賣違法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隨著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實踐中出現了如下若干新問題。《拍賣法》已完成修訂。為適應商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拍賣法》於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並公布施行。《辦法》作為貫徹落實《拍賣法》的重要部門規章,也應該進行相應修改,與《拍賣法》保持一致。
二、修改主要內容
(一)根據新《拍賣法》的修訂做出相應調整。修訂後的《拍賣法》根據“先照後證”的有關要求進行了調整,相應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改為“g設立規定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第十一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二)舊有規定與《拍賣法》不相適應的條款做出調整。《拍賣法》中對拍賣人已有明確規定,《拍賣監督管理辦法》中對“拍賣企業”的提法並不能完全涵蓋所有的拍賣人,因此將《拍賣監督管理辦法》中所有“拍賣企業”的提法修改為“拍賣人”。
(三)調整監管對象的範圍。根據修訂後的《拍賣法》的有關精神,其調整內容不再僅僅只是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而是對所有營利性拍賣活動都進行監督管理。因此,在此次修改中更加體現對營利性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在條款的修改上特彆強調了“營利性”拍賣活動,例如《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修改。
(四)適應商事制度改革新要求的其他修改。近年來隨著體制和職責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人員結構、監管方式和工作重點均發生新的變換。根據新情況,在此次修訂工作中,將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例如刪除了原辦法第八條“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公司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件”。
(五)取消備案工作。《拍賣法》中並無對拍賣活動進行備案的要求,備案工作無法律依據,且與國務院簡政放權等政策方向不符,所以刪除了原《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