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國有(集體)資產拍賣管理辦法

廬江縣國有(集體)資產拍賣管理辦法,地點是廬江縣,內容是國有(集體)資產拍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廬江縣國有(集體)資產拍賣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點廬江縣
  • 內容:國有(集體)資產拍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集體)資產處置,促進國有(集體)資產的最佳化配置,保證資產的有效增值,防止國有(集體)資產的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拍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集體)企業資產確需處置,評估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應按本辦法實施拍賣。確屬不適宜拍賣的,或起始拍賣價需適當提高的,處置方式報縣政府批准。
國有(集體)資產在處置前應當先由資產所有權人或資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資產所有權人)委託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條 國有(集體)資產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的處置由資產所有權人集體研究,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同意後拍賣;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資產處置由資產所有權人集體研究,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拍賣。
不動產拍賣前,應當經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條 縣成立國有(集體)資產處置工作領導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政府辦、經委、財政、審計、監察、商務、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為成員,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處置監管,保值增值國有(集體)資產。
第二章 拍賣公司選聘
第五條 選定拍賣公司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組成評選組,實行評選制。
評選組成員組成由資產所有權人牽頭,縣發改、商務、財政、工商、經濟、審計、物價、建設、房產、國土資源、司法行政、政府法制、招投標等單位和資產所有權人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評選組由5人組成,其中資產所有權人應當有1名人員參加,其餘人員由縣監察機關在資產所有權人組成評選組時,從本辦法第五條成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現場抽籤確定。
評選組成員單位在評選前不得泄露其推薦參加評選的人員。縣監察機關應當對前款確定評選組人員的全過程實行監督。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選組成員:
(一)拍賣公司職工或者拍賣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拍賣公司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拍賣公司公正評選的;
(三)曾因在其他拍賣、招標、投標、評標及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違紀行為而受過黨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評選組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八條 評選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選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選組成員與評選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參選拍賣公司提交的資料,以及拍賣底價和與評選活動有關的其他情況。
評選中應對參選拍賣公司進行系統評選和比較,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任何拍賣公司行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拍賣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
第九條 參加評選的拍賣公司需提交下列資料、證件及有關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依法取得的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五)在本拍賣企業註冊的拍賣師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身份證;
(六)獲得省以上的有關資信證書;
(七)縣商務、工商部門對上述有關材料的審核意見;
(八)收取佣金數額或比例及評選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拍賣公司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要求的,評選組應當否決其參選資格。
第十一條 在評選過程中,評選組應當召開競評會。參選拍賣公司應當根據評選組要求公開進行答辯,評選組成員根據評分細則(見附屬檔案)當場分項打分,當場公布參選拍賣公司的得分,得分最高者為選定的拍賣公司。
第十二條 評選組完成評選後,應當形成書面評選報告,及時向資產所有權人反饋。評選報告應當經評選組全體成員和監督人員簽名。
第十三條 拍賣公司評定後,資產所有權人應當向被選定的拍賣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並與被選定的拍賣公司在3日內簽訂委託拍賣契約。
第三章 拍賣監管
第十四條 資產所有權人在委託拍賣契約中應當與拍賣公司約定對競買人及其提供的材料進行保密。
第十五條 嚴禁資產所有權人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拍賣前,泄露參加報名的競買人和競買人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委託拍賣契約中約定的拍賣佣金不得超過資產拍賣成交價的3%。其中,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佣金基價為2000元,成交價在底價基礎上每增加200萬元,佣金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
第十七條 被選定的拍賣公司應當依照《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在拍賣日前7天內到縣工商部門備案。工商部門應當按時派員參加拍賣活動,並依法實施拍賣現場監管。
第十八條 國有(集體)資產拍賣現場,資產所有權人的主要負責人和監察機關負責人應當參加,並視情邀請縣負責人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拍賣公司、資產所有權人應當選擇設有安全監控系統的場所作為拍賣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拍賣現場秩序。
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及其隨同人員不得超過3人;競買人是聯合體的,參加競買的各單位或個人代表不得超過2人。競買人及其隨同人員應當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登記後,方可進入拍賣現場。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所有權人或拍賣公司可以告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派員維持拍賣現場秩序:
(一)競買人超過10人的;
(二)100萬元以上的資產拍賣;
(三)可能存在霸買或者限制其他競買人競買的;
(四)拍賣現場可能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的。
公安機關對蓄意破壞拍賣現場秩序的人員,應當現場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資產所有權人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有關規定處置資產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資產所有權人未按照評選組選定的結果自行確定拍賣公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二十一條 被選定拍賣公司不能兌現參選承諾的或被我縣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3年內不得實施本縣國有(集體)資產的拍賣。
參選拍賣公司有串通等行為的,除由其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外,由評選組核准,取消其參選資格,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評選組成員和與評選活動有關人員在評選過程中收受拍賣公司及其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選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或者資產所有權人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辭退、解除勞動關係;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拍賣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保密約定的,除按契約約定處理外,3年內不得實施本縣國有(集體)資產的拍賣。
第二十四條 擾亂拍賣現場秩序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順利進行的、威脅毆打他人的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所有權人、評選組和相關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集體)企業破產財產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民營企業的資產拍賣,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廬江縣國有(集體)資產拍賣管理辦法(試行)》(廬政〔2007〕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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