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場所

拍賣場所又稱“拍賣處所”。進行拍賣活動的地點。一般在拍賣公告中公布。為便利交易,不動產的拍賣場所一般設在不動產所在地,但亦可不受不動產處所的限制,動產的拍賣場所可由拍賣人自由選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監管權
  • 外文名:Auction sites
  • 又名:拍賣處所
  • 用途:拍賣地點
  • 選擇:拍賣人
場所選定
除網上拍賣活動外,凡從事現場拍賣活動的,都應當有一個理想的拍賣場所,以便從客觀物質條件方面保證拍賣活動的順利進行。
一般來說,成功選擇拍賣場所通常需要符合以下幾項要求:
(1)適應性
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拍賣場所有多種類型,如室內場所與露天場所、專業場所與簡易場所、固定場所與臨時場所等等,不同的場所適應不同的拍賣活動。
因此,選擇拍賣場所應當根據本場次拍賣活動的基本特點,量身定做,對症下藥,充分考慮到備選拍賣場所的適應性。如拍賣活動規模較大,層次較高,就應當選擇大型室內場所,且應是專業化的固定場所;反之,則選擇簡易場所,臨時場所甚至露天場所也未嘗不可。
(2)實用性
拍賣的實踐表明,理想的拍賣場所應當是一個具有多種功能的、實用性強的地方。如其所在區位比較理想,客量適中,交通便利;內部設施比較齊全,必要技術裝備能達到現代化要求,且便於操作,從而有利於拍賣活動的順利舉辦。
為此,國內一些拍賣機構完全可以自行設計或引進國外的一些較先進的拍賣設施,裝備起較大型的、上檔次的、專業化強的從事拍賣活動的固定場所,並且充分發揮這類場所的多元化功能,從而收到良好的實用效果。
(3)經濟性
選擇拍賣場所必須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關注成本管理,考慮投入產出,不能因盲目追求高檔次、高品位而貪大求洋、揮霍浪費,從而造成拍賣機構額外的經濟支出,甚至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因此,不提倡每個拍賣機構都設立自己的、專業的固定交易場所,拍賣機構也無必要盲目上馬電子拍賣系統等高科技設施,因為在目前情況下,利用簡單場所、租賃臨時場所是完全能夠滿足拍賣活動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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