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拍賣優先原則
- 類型:經濟術語
作用
拍賣具有公開性、公平競爭性、國際性等特點,各種競買人通過舉牌競價的方式公開拍賣、不僅有利於賣出高價,實現拍賣物價格的最大化,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且有利於杜絕暗箱操作,防範執行人員濫用執行處分權侵害被執行人利益。相反,變賣措施則缺乏公開性、透明度和競爭性,程式上也比較隨意,不僅不利於執行財產賣得最高的價格,而且容易導致權力濫用。正是基於這種考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四十六條明確提出了“拍賣優先原則”,強制拍賣被提高到優越於變賣的地位。拍賣規定第二條強調人民法院在處理被執行的財產時,應當把拍賣作為首選方式,實際上再一次重申了拍賣優先原則。
當然,拍賣優先原則的適用也有例外的情形存在。《拍賣規定》在堅持拍賣優先原則的同時,允許採取簡便經濟的變賣方式迅速作出處理,變賣成為拍賣優先原則的必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