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聖職售賣是十二世紀最嚴重的教會問題之一。事緣於一些地方首長常常濫用私權,出售聖職。在某些地方,當主教或修院院長一死,他們的權戒和權杖馬上被送到君王面前,待價而沽。教宗額我略七世(Gregory VII, 1073-1085)便曾因此絕罰德王亨利四世(HeinrichIV, 1056-1106),但陋習卻沒有因此而停止。嗣後的教宗沒有一個不為此事再三提出抗議。到了加理斯篤二世即位教宗,衝突更演變成流血的戰爭。亨利五世(亨利四世之子,Heinrich V, 1106-1125)受到慘痛的教訓之後,乃與教宗簽訂《伏姆斯協約》,答允不再干預教會內選舉與授職的自由。
事件經過
當教宗加理斯篤二世得悉此協約已成功地簽訂之後,乃於1122年12月公布大公會議的召開,並邀請德王委派特使參加。
事件結果
會中除再次肯定《伏姆斯協約》之外,還頒布了二十二項教會法。這些教會法大都重複以前的(1119年理姆斯會議Council of Reims)規定:如對教會內的祝聖、職務及其財物(DS 710, 712)、人員的保衛等等作出適當的處理。會中再次肯定聖職人員的獨身規定(DS 711)。
社會評價
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肯定《伏姆斯協約》(Concordat of Worms),解決售賣聖職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