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附加議定書是在1967年02月14日,於墨西哥城簽定的條約,自1968年04月22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軍事
- 簽訂日期:1967年02月14日
- 生效日期:1968年04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墨西哥城
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持有本國政府發給的全權證書,
深信按照1963年11月27日聯合國大會第1911(XVIII)號決議談判簽訂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是保證核武器不擴散的一個重要步驟,
認識到核武器不擴散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以後實現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方法,
願意為終止軍備競賽,特別是在核武器方面的競賽,並為加強以各國相互尊重和主權平等為基礎的和平世界,盡力作出貢獻,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以本檔案作為附屬檔案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所闡明、劃分和記載的拉丁美洲關於戰爭目的方面非核化的規則,其全部明示目的和條款應得到本議定書各簽字國的充分尊重。
第二條因此,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所代表的各國政府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幫助在該條約按其第四條規定所適用的領土上作出涉及違反該條約第一條規定的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所代表的各國政府還承諾不對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的締約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第四條本議定書的有效期與以本議定書作為附屬檔案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相同,該條約第三、第五兩條所載的關於領土和核武器的定義,以及該條約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各條關於批准、保留、退約、有效文本和登記等規定,都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五條本議定書對於已批准的國家,應自各自的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
為此,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經交驗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代表本國政府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
熊向暉(簽字)
1973年8月21日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73年8月21日關於簽署這一議定書的聲明
(2)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
(3)第一附加議定書
附(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
(1973年8月21日)
拉丁美洲國家為了反對超級大國的核威脅和核訛詐政策、維護拉丁美洲的和平與安全,提出關於建立拉丁美洲無核區的主張。中國政府尊重和支持這一正義主張,並應墨西哥合眾國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家的要求,決定於1973年8月21日於墨西哥城簽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
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作為第一步,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家首先應該承擔義務,保證不使用核武器,特別是不對無核國家和無核地區使用核武器。中國政府多次聲明,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國外交部長姬鵬飛代表中國政府曾於1972年11月14日對拉丁美洲無核區作出了具體保證。現在中國政府願重申這些保證,即:中國決不對拉丁美洲無核國家和無核地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也不在這些國家和這一地區試驗、製造、生產、儲存、安裝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帶有核武器的運載工具通過拉丁美洲國家的領土、領海和領空。
需要指出,中國政府簽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並不意味著中國在裁軍和核武器問題上的原則立場有任何改變,特別是,這不影響中國政府反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的一貫立場。某些擁有大量核武器的國家正是利用上述兩項條約,企圖在世界上建立它們的核壟斷、核優勢、核霸權。中國發展核武器完全是被迫的,是為了防禦,為了打破核壟斷,進而消滅核武器。
中國政府認為應該注意的是,當前,擁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級大國正在“和緩”的煙幕下,繼續加劇核軍備競賽和爭奪勢力範圍,使無核國家和無核地區的和平與安全遭受嚴重威脅。中國政府認為,要使拉丁美洲真正成為無核區,首先需要所有核國家,特別是擁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級大國,作出不對拉丁美洲國家和無核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切實保證,並要求它們承擔義務,作到:(一)撤銷設定在拉丁美洲的一切外國軍事基地,並且不得再在拉丁美洲建立任何新的外國軍事基地;(二)不得使任何帶有核武器的運載工具通過拉丁美洲的領土、領海和領空。
中國政府希望,拉丁美洲國家在反對超級大國的核威脅和核訛詐政策、爭取實現拉丁美洲無核區的鬥爭中,加強團結,共同前進。中國政府願同拉丁美洲國家和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在世界範圍內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遠大目標,繼續進行不懈的努力。
附(2):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
(1967年2月14日訂於墨西哥城)
序言
簽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的各國政府,以它們各國人民的名義,並忠實地反映出他們的意願和希望,
願意為終止軍備競賽,特別是在核武器方面的競賽,並為加強以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和睦鄰關係為基礎的和平世界,盡力作出貢獻,
回顧到聯合國大會在其第808(IX)號決議中一致通過“全面禁止使用和製造核武器和任何類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為裁軍綜合方案的三點之一,
回顧到軍事上非核化地區本身並不是目的,而只是以後實現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手段,
回顧到聯合國大會第1911(XVIII)號決議規定,採取為使拉丁美洲非核化所應議定的措施,應“參照聯合國憲章和區域性協定的原則”,
回顧到聯合國大會第2028(XX)號決議確立了為有核國家和無核國家所能接受的相互責任和義務均衡的原則,
回顧到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宣布,加強本半球的和平與安全是該組織的一個主要宗旨,深信:
由於核武器的無法估量的破壞力,如果文明和人類本身的生存要得到保證,就必須在實踐上嚴格遵守在法律上對戰爭的禁止,
核武器對軍隊和平民一樣都會不分皂白地造成殘酷的可怕後果,並由於其所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的持續存在,對人類的完整是一種進攻,最終甚至可能使整個地球無法居住,
在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是全世界各國人民所一致要求的一個重大事項,
除非各國在行使其主權權利時自加限制以防止核武器的擴散,否則核武器的擴散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將使任何關於裁軍的協定變得非常困難,並增加爆發核災難的危險,
軍事非核地區的建立是與維持各區域的和平與安全密切相關的,
廣大地理區域內的各國作出主權決定使這些區域在軍事上非核化一事,將對其他具有類似情況的區域產生有益的影響,
各簽字國的領土上完全沒有核武器這一有利情況,使它們為了本身和全人類的利益負有保持那種情況的無可逃避的義務,
拉丁美洲的任何一個國家有了核武器,將使它成為可能發生的核攻擊的目標,並將不可避免地在整個區域內引起災難性的核武器競賽,而這種競賽將會把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有限資源不適當地轉用於戰爭目的,
由於上述理由以及拉丁美洲愛好和平的傳統觀念,不可避免地有必要使核能在這個區域內只用於和平目的,而且拉丁美洲各國應行使它們的權利,最大可能地和最公平地利用這種新的能源,以加速它們人民的經濟社會發展,最後深信:
拉丁美洲的軍事非核化(系指為了使它們的領土上永遠沒有核武器而在本條約中所作的國際間的承諾)將成為使它們人民免於把有限資源浪費於核軍備並保護他們在自己國土上不受可能的核攻擊的一項措施,同時也將成為防止核武器擴散的一個重要貢獻和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強有力的因素。
拉丁美洲忠於它的普遍性的傳統,不僅必須努力從其本土上排除核戰爭的禍害,還必須努力促進其各國人民的幸福和進步,同時在實現人類理想中進行合作,也就是按照聯合國憲章和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所載明的原則和宗旨鞏固以人人享有平等權利、經濟公平和社會正義為基礎的永久和平而進行合作,
茲協定如下:
義務
第一條
一、締約各國茲承諾,在它們管轄下的核物質和設備只用於和平目的,並在本國領土內禁止和防止:
(甲)用任何方法試驗、使用、製造、生產或取得任何核武器,不論是由締約各國本身直接地或間接地、代表別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乙)接受、儲存、安裝、部署和以任何形式擁有任何核武器,不論是由締約各國本身直接地或間接地或由別人代表締約各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二、締約各國還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地從事、鼓勵或授權,或以任何方式參加任何核武器的試驗、使用、製造、生產、擁有或控制。
締約國的定義
第二條為了本條約的目的,締約國是指那些本條約對之發生效力的國家。
領土的定義
第三條為了本條約的目的,“領土”一詞包括國家按照其立法行使主權的領海、領空和任何其他空間。
適用的地區
第四條
一、本條約的適用地區是本條約對之發生效力的全部領土。
二、在實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要求時,本條約的適用地區還將包括在下述界限內西半球的地區(美利堅合眾國領土的大陸部分及其領海除外):從北緯35度、西經75度起;從該處向正南到北緯30度、西經75度;從該處向正東到北緯30度、西經50度;從該處沿斜線到北緯5度、西經20度;從該處向正南到南緯60度、西經20度;從該處向正西到南緯60度、西經115度;從該處向正北,到緯度零度、西經115度;從該處沿斜線到北緯35度、西經150度;從該處向正東到北緯35度、西經75度。
核武器的定義
第五條為了本條約的目的,核武器是指能夠以不受控制的方式排放出核能並具有適於戰爭用途的一系列特徵的任何裝置。可以用以運送或推動該裝置的工具,如果是可以從該裝置分出來而不是該裝置的不可分部分,則不包括在這個定義之內。
簽字國會議
第六條應任何簽字國請求或經第七條設立的機構決定,得召集所有簽字國的會議,共同審議可能影響本檔案的實質的問題,包括對本條約的可能作出的修正。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會議均將由秘書長召集。
組織
第七條
一、為了保證遵守本條約的義務,締約各國茲設立一個國際組織,稱為“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總署”,以下簡稱為“總署”。總署的決議只對締約各國有效。
二、總署負責安排各會員國之間就有關本條約所載明的宗旨、措施和程式以及有關監督遵守本條約所規定的義務等事項進行定期或特別磋商。
三、締約各國同意按照本條約、按照它們可能與總署訂立的任何協定並按照總署可能與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或機構訂立的任何協定的規定,給予總署以充分和及時的合作。
四、總署總部設在墨西哥城。
機關
第八條
一、茲設立全體會議、理事會和秘書處,作為總署的主要機關。
二、全體會議認為必要的輔助機關,可以在本條約範圍內予以設立。
全體會議
第九條
一、全體會議為總署的最高機關,由所有締約國組成。每兩年舉行一屆例會,並得根據本條約的規定或在理事會認為情況需要時,舉行特別會議。
二、全體會議
(甲)得在本條約規定的範圍內審議和決定本條約所涉及的任何事項或問題,包括有關本條約所規定的任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的事項或問題。
(乙)建立監督制度的程式,以保證按照本條約的規定遵守本條約。
(丙)選舉理事會理事國和秘書長。
(丁)如本機構的正常工作有此需要時,得撤去秘書長的職務。
(戊)接受和審議理事會和秘書長提出的兩年一度的報告和特別報告。
(己)發起和審議旨在使本條約的目的得到最好的實現的研究,但不妨礙秘書長獨立地進行類似的研究以便提交全體會議考慮的權力。
(庚)是有權授權同政府和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訂立協定的機關。
三、全體會議通過本機構的預算,並參考聯合國為同樣目的所採用的制度和標準,確定各會員國應付會費的分攤額。
四、全體會議選出每屆會議的職員並得設立其認為執行其職能所需的輔助機關。
五、總署的每個會員國有一個表決權。關於第二十條所述的監督制度和措施、接納新會員國、選舉或罷免秘書長、通過預算以及有關事項,全體會議的決議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作出。關於其他事項以及程式問題和決定哪些問題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決議,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會員國的簡單多數作出。
六、全體會議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理事會
第十條
一、理事會應由全體會議從締約各國中選出總署的五個會員國組成,選舉時適當注意到地理上的公平分配。
二、理事會理事國任期四年。但在第一次選舉時,三個理事國任期兩年。除因本條約對之發生效力的國家數目有限而需要連任外,任滿的理事國不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個理事國出代表一人。
四、理事會的組織應使其能繼續不斷地行使職能。
五、除本條約所授予的和全體會議所可能託付的職能以外,理事會應通過秘書長保證監督制度按照本條約的規定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正常地運行。
六、理事會應向全體會議提出其工作的年度報告以及它認為必要的或全體會議要求的特別報告。
七、理事會應選出其每屆會議的職員。
八、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理事國的簡單多數作出。
九、理事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秘書處
第十一條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和總署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為總署的行政首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秘書長不得為總署總部所在國的國民,秘書長職位出缺時,應另行選舉,以填補其未滿的任期。
二、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由秘書長按照全體會議制定的規則予以任命。
三、除本條約所授予和全體會議所可能託付的職能以外,秘書長應按照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保證本條約所建立的監督制度按照本條約的規定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正常運行。
四、秘書長應以秘書長的身份參加全體會議和理事會的一切會議,並應向全體會議和理事會提出關於總署工作的年度報告和全體會議或理事會所要求或秘書長認為必要的任何特別報告。
五、秘書長應制定關於向所有締約國分發總署從政府來源得到的情報和從非政府來源得到的與總署有關的情報的程式。
六、秘書長和工作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不得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總署以外任何當局的指示,並不得採取任何可能損及其作為只向總署負責的國際官員地位的行動;在向總署負責的條件下,他們不得泄露他們在總署中由於官方職責而獲悉的任何工業秘密或其他機密情報。
七、締約各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純屬國際性質,而且在履行職責時不試圖對他們施加影響。
監督制度
第十二條
一、為了核查締約各國遵守按照第一條所承擔的義務的情況,應建立一種監督制度,按照本條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實行。
二、監督制度應特別用於核查下列事項:
(甲)和平使用核能的裝置、服務和設備不使用於試驗或製造核武器,
(乙)在締約各國領土上沒有用從國外引進的核材料或核武器進行本條約第一條所禁止的活動,
(丙)用於和平目的的爆炸符合於本條約第十八條的規定。
國際原子能總署的保障辦法
第十三條締約各國應與國際原子能總署談判多邊或雙邊協定,使其保障辦法適用於該締約國的核活動。締約各國應在交存其批准本條約的批准書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開始進行談判。除有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外,這些協定應不遲於開始這種談判後十八個月對各該締約國開始生效。
締約各國的報告
第十四條
一、締約各國應每半年向本總署和國際原子能總署提出報告,說明在其各自領土上沒有發生本條約所禁止的活動,以供該兩總署參考。
二、締約各國在向國際原子能總署提交有關本條約的內容和有關適用各項保障辦法的任何報告時,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提交本總署。
三、締約各國應按泛美體系所確立的義務,向美洲國家組織提交該組織可能關心的任何報告,以供參考。
秘書長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第十五條
一、經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得說明理由,請任何締約國向總署提供與遵守本條約有關的任何事件或情況的補充說明或附加情報。締約各國承諾及時地和充分地與秘書長合作。
二、秘書長應立即將此項請求和有關答覆通知理事會和締約各國。
特別視察
第十六條
一、國際原子能總署和本條約設立的理事會,在下列情形下有權進行特別視察:
(甲)就國際原子能總署而言,按照本條約第十三條所提及的協定;
(乙)就理事會而言:
(1)當任何締約國懷疑在任何其他締約國的領土上或代表後者在任何其他地方已經進行或即將進行本條約所禁止的某種活動而請求進行特別視察並說明請求的理由時,理事會應立即按照第十條第五款安排這種視察。
(2)當被懷疑或被指控違反本條約的任何締約國提出請求時,理事會應立即按第十條第五款安排所請求的特別視察。
上述請求將通過秘書長向理事會提出。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乙)項1、2兩目進行的任何特別視察的費用和支出由提出請求的一個或幾個締約國負擔,但理事會依據特別視察的報告所作出的結論認為按照當時的情形這種費用和支出應由總署負擔者除外。
三、全體會議應制定按照本條第一款(乙)項1、2兩目而進行的特別視察的組織和實行的程式。
四、締約各國承諾給予進行這種特別視察的視察員以進入和利用為執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和與違反本條約的嫌疑直接和密切有關的一切地方和一切情報的完全自由。如經在其領土內進行視察的締約國當局請求,全體會議所指定的視察員應由該當局的代表隨同視察,但以無論如何不延遲或妨礙該視察員的工作為限。
五、理事會應將特別視察結果的任何報告的副本通過秘書長立即分送所有締約國。
六、同樣,理事會應通過秘書長,將按照本條第一款(乙)項1、2兩目進行的任何特別視察結果的任何報告的副本,送由聯合國秘書長轉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並送致美洲國家組織理事會,以供參考。
七、理事會得決定召開,或任何締約國得請求召開全體會議特別會議,以審議任何特別視察結果的各項報告。在此情形下,秘書長應按請求立即採取步驟,召開特別會議。
八、依據本條召開的全體會議特別會議得向締約各國作出建議,並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請其轉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
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
第十七條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妨礙締約各國為和平目的,特別是為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依照本條約利用核能的權利。
為和平目的的爆炸
第十八條
一、締約各國得進行為和平目的核裝置爆炸--包括涉及類似核武器所用裝置的爆炸,或為了同樣目的與第三國合作進行,但以符合本條和本條約其他各條,特別是第一、第五兩條的規定為限。
二、有意進行或合作進行這種爆炸的締約國應按照情況的要求,儘早事先將爆炸日期通知本總署和國際原子能總署,並應同時提供下述情報:
(甲)核裝置的性質和取得的來源,
(乙)計畫中爆炸的地點和目的,
(丙)為了遵從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所將遵循的程式,
(丁)裝置的預期力量,和
(戊)關於一次或幾次爆炸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放射性散落物的儘可能充分的情報,和為了避免對任何其他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居民、動植物和領土產生危害將採取的措施。
三、秘書長和理事會與國際原子能總署所指定的技術人員得對該裝置的一切準備工作,包括該裝置的爆炸進行觀察,並應有不受限制地進入爆炸地點附近的任何地區的自由,以便查明該裝置和爆炸時所遵循的程式是否符合依據本條第二款和本條約的其他規定提供的情報。
四、締約各國得按照本條第二、第三兩款的規定,為了本條第一款所載目的,接受第三國的合作。
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
第十九條
一、本總署得與國際原子能總署訂立全體會議授權的,以及總署認為可能有助於本條約所建立的監督制度的有效運行的協定。
二、本總署也得與任何國際組織或團體,特別是將來可能設立的為在世界任何部分監督裁軍或軍備管制措施的任何國際組織和團體建立關係。
三、締約各國認為適當時得請求美洲核能委員會就該委員會依據其規約有權處理的、與本條約的適用有關的一切技術事項提供意見。
在發生違反本條約情況時的措施
第二十條
一、全體會議應注意它所認為任何締約國沒有完全遵守其依據本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的一切情形,並促使有關締約國給予注意,同時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建議。
二、如果全體會議認為這種不遵守的情形構成對本條約的違反,而可能危害和平與安全,它應就此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同時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並向美洲國家組織理事會提出報告。全體會議也應為了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規約同該總署有關的目的,向該總署提出報告。
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
第二十一條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解釋為損害締約各國依據聯合國憲章所有的權利和義務,或損害作為美洲國家組織的會員國依據現行的區域性條約而有的權利和義務。
特權和豁免
第二十二條
一、總署應在每個締約國領土上享受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目的所需的法律身份和特權與豁免。
二、締約各國派駐總署的代表和總署的官員同樣享受為執行其職能所需的特權與豁免。
三、總署得與締約各國訂立協定,以決定本條第一、第二兩款的施行細則。
其他協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一旦本條約開始生效,所有締約國應將其就與本條約有關的事項所訂立的一切國際協定立即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將這種協定進行登記,並通知其他締約國。
爭端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除有關締約各國同意採用另一種和平解決方法外,任何有關本條約之解釋或適用的未決問題或爭端,應經各爭端當事國事先同意提交國際法院。
簽字
第二十五條
一、本條約應無限期開放供下列國家簽字:
(甲)所有的拉丁美洲共和國,
(乙)所有全部領土位於西半球北緯35度以南的其他主權國家;以及除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外,所有成為主權國家的國家在其被全體會議接納後,
二、如果某一政治實體的部分或全部領土,在本條約開放供簽字之日以前,是一個本大陸外的國家跟一個或一個以上拉丁美洲國家之間的爭端或提出主權要求的對象,則如該爭端尚未用和平方法予以解決,全體會議即不應就接納該政治實體作出決定。
批准和交存
第二十六條
一、本條約須由各簽字國按照各自的憲法程式予以批准。
二、本條約和批准書交墨西哥合眾國政府保存,該國政府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
三、保存國政府應將本條約的正式認證的副本送交各簽字國政府,並將每一項批准書的交存通知它們。
保留
第二十七條對本條約不得有任何保留。
生效
第二十八條
一、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本條約在下述要求得到滿足時,應在已批准的國家中開始生效:
(甲)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在本條約開放供簽字之日已存在而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影響的國家的政府,向保存國政府交存批准本條約的批准書;
(乙)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對於處在本條約的適用地區內的領土負有國際責任的本大陸外國家或本大陸國家,在本條約所附的第一號附加議定書上籤字並加以批准;
(丙)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在本條約所附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上籤字並加以批准;
(丁)按照本條約第十三條訂立了關於實施國際原子能總署的保障制度的雙邊或多邊協定。
二、所有簽字國享有全部或部分放棄前款所規定的要求的絕對權利。它們得通過一項聲明表示放棄,這項聲明應附於各自的批准書,並得在交存批准書時或其後作出。對於那些行使這項權利的國家,本條約應在交存該聲明時,或那些未經明示放棄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時立即生效。
三、在本條約已經按照第二款的規定對十一個國家開始生效時,保存國政府應即召集這些國家舉行預備會議,以便總署得以成立並開始其工作。
四、在本條約對本地區的所有國家都開始生效後,一個擁有核武器的新國家的出現,即產生本條約對於那些未放棄本條第一款(丙)項所規定的要求而已批准本條約並請求暫停執行本條約的國家暫停執行的效果;在該新國家主動批准或經全體會議請求而批准附在本條約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以前,本條約應仍暫停執行。
修正
第二十九條
一、任何締約國得提議修正本條約,並應將其提案通過秘書長轉交理事會,秘書長應將該提案分送所有其他締約國,並按照第六條的規定分送所有其他簽字國。理事會應在簽字國會議之後立即通過秘書長召開全體會議的特別會議,審查所提出的提案,該提案的通過需有出席和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
二、已通過的修正案於本條約第二十八條所載明的要求得到滿足後立即生效。
期限和退約
第三十條
一、本條約屬永久性質,無限期有效,但是如果任何締約國認為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與本條約或所附第一號和第二號議定書的內容有關的情況影響其最高利益或影響一個或一個以上締約國的和平與安全,該締約國得通知總署秘書長,退出本條約。
二、退約應於有關簽字國政府將通知交付總署秘書長後三個月發生效力。秘書長應立即將該通知分送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秘書長,以供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參考。秘書長還應將該通知送致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
有效文本和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條約的西班牙文、中文、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俄文六種文本同樣有效;本條約應由保存國政府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進行登記。保存國政府應將有關本條約的簽字、批准和修正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並通知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以供該組織參考。
過渡性條款
廢止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提及的聲明,應依照退出本條約的同樣程式辦理,但將在廢止通知交付之日發生效力。
為此,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經交驗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代表本國政府在本條約上籤字,以昭信守。
1967年2月14日訂於墨西哥城聯邦區。
附(3):
第一附加議定書
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持有本國政府發給的全權證書,
深信按照1963年11月27日聯合國大會第1911(XVIII)號決議談判簽訂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是保證核武器不擴散的一個重要步驟,
認識到核武器不擴散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以後實現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方法,
願意為終止軍備競賽,特別是在核武器方面的競賽,並為加強以各國相互尊重和主權平等為基礎的和平世界,盡力作出貢獻,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本議定書籤字國承諾,將該條約第一、第三、第五和第十三各條所闡明的關於戰爭目的方面非核化的規則適用於該國在法律上和在事實上負有國際責任,並在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所確定的地區界限內的領土。
第二條本議定書的有效期應與本議定書作為附屬檔案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相同;該條約關於批准和退約的規定也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三條本議定書對於已批准的國家,應自各自的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
為此,下列簽名的全權代表經交驗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代表本國政府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
深信按照1963年11月27日聯合國大會第1911(XVIII)號決議談判簽訂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是保證核武器不擴散的一個重要步驟,
認識到核武器不擴散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以後實現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方法,
願意為終止軍備競賽,特別是在核武器方面的競賽,並為加強以各國相互尊重和主權平等為基礎的和平世界,盡力作出貢獻,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以本檔案作為附屬檔案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所闡明、劃分和記載的拉丁美洲關於戰爭目的方面非核化的規則,其全部明示目的和條款應得到本議定書各簽字國的充分尊重。
第二條因此,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所代表的各國政府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幫助在該條約按其第四條規定所適用的領土上作出涉及違反該條約第一條規定的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所代表的各國政府還承諾不對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的締約各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第四條本議定書的有效期與以本議定書作為附屬檔案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相同,該條約第三、第五兩條所載的關於領土和核武器的定義,以及該條約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各條關於批准、保留、退約、有效文本和登記等規定,都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五條本議定書對於已批准的國家,應自各自的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
為此,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經交驗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代表本國政府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權代表
熊向暉(簽字)
1973年8月21日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73年8月21日關於簽署這一議定書的聲明
(2)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
(3)第一附加議定書
附(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
(1973年8月21日)
拉丁美洲國家為了反對超級大國的核威脅和核訛詐政策、維護拉丁美洲的和平與安全,提出關於建立拉丁美洲無核區的主張。中國政府尊重和支持這一正義主張,並應墨西哥合眾國和其他拉丁美洲國家的要求,決定於1973年8月21日於墨西哥城簽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
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作為第一步,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家首先應該承擔義務,保證不使用核武器,特別是不對無核國家和無核地區使用核武器。中國政府多次聲明,中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國外交部長姬鵬飛代表中國政府曾於1972年11月14日對拉丁美洲無核區作出了具體保證。現在中國政府願重申這些保證,即:中國決不對拉丁美洲無核國家和無核地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也不在這些國家和這一地區試驗、製造、生產、儲存、安裝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帶有核武器的運載工具通過拉丁美洲國家的領土、領海和領空。
需要指出,中國政府簽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並不意味著中國在裁軍和核武器問題上的原則立場有任何改變,特別是,這不影響中國政府反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和“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的一貫立場。某些擁有大量核武器的國家正是利用上述兩項條約,企圖在世界上建立它們的核壟斷、核優勢、核霸權。中國發展核武器完全是被迫的,是為了防禦,為了打破核壟斷,進而消滅核武器。
中國政府認為應該注意的是,當前,擁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級大國正在“和緩”的煙幕下,繼續加劇核軍備競賽和爭奪勢力範圍,使無核國家和無核地區的和平與安全遭受嚴重威脅。中國政府認為,要使拉丁美洲真正成為無核區,首先需要所有核國家,特別是擁有大量核武器的超級大國,作出不對拉丁美洲國家和無核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的切實保證,並要求它們承擔義務,作到:(一)撤銷設定在拉丁美洲的一切外國軍事基地,並且不得再在拉丁美洲建立任何新的外國軍事基地;(二)不得使任何帶有核武器的運載工具通過拉丁美洲的領土、領海和領空。
中國政府希望,拉丁美洲國家在反對超級大國的核威脅和核訛詐政策、爭取實現拉丁美洲無核區的鬥爭中,加強團結,共同前進。中國政府願同拉丁美洲國家和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為在世界範圍內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遠大目標,繼續進行不懈的努力。
附(2):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
(1967年2月14日訂於墨西哥城)
序言
簽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的各國政府,以它們各國人民的名義,並忠實地反映出他們的意願和希望,
願意為終止軍備競賽,特別是在核武器方面的競賽,並為加強以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和睦鄰關係為基礎的和平世界,盡力作出貢獻,
回顧到聯合國大會在其第808(IX)號決議中一致通過“全面禁止使用和製造核武器和任何類型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為裁軍綜合方案的三點之一,
回顧到軍事上非核化地區本身並不是目的,而只是以後實現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手段,
回顧到聯合國大會第1911(XVIII)號決議規定,採取為使拉丁美洲非核化所應議定的措施,應“參照聯合國憲章和區域性協定的原則”,
回顧到聯合國大會第2028(XX)號決議確立了為有核國家和無核國家所能接受的相互責任和義務均衡的原則,
回顧到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宣布,加強本半球的和平與安全是該組織的一個主要宗旨,深信:
由於核武器的無法估量的破壞力,如果文明和人類本身的生存要得到保證,就必須在實踐上嚴格遵守在法律上對戰爭的禁止,
核武器對軍隊和平民一樣都會不分皂白地造成殘酷的可怕後果,並由於其所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的持續存在,對人類的完整是一種進攻,最終甚至可能使整個地球無法居住,
在有效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是全世界各國人民所一致要求的一個重大事項,
除非各國在行使其主權權利時自加限制以防止核武器的擴散,否則核武器的擴散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將使任何關於裁軍的協定變得非常困難,並增加爆發核災難的危險,
軍事非核地區的建立是與維持各區域的和平與安全密切相關的,
廣大地理區域內的各國作出主權決定使這些區域在軍事上非核化一事,將對其他具有類似情況的區域產生有益的影響,
各簽字國的領土上完全沒有核武器這一有利情況,使它們為了本身和全人類的利益負有保持那種情況的無可逃避的義務,
拉丁美洲的任何一個國家有了核武器,將使它成為可能發生的核攻擊的目標,並將不可避免地在整個區域內引起災難性的核武器競賽,而這種競賽將會把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有限資源不適當地轉用於戰爭目的,
由於上述理由以及拉丁美洲愛好和平的傳統觀念,不可避免地有必要使核能在這個區域內只用於和平目的,而且拉丁美洲各國應行使它們的權利,最大可能地和最公平地利用這種新的能源,以加速它們人民的經濟社會發展,最後深信:
拉丁美洲的軍事非核化(系指為了使它們的領土上永遠沒有核武器而在本條約中所作的國際間的承諾)將成為使它們人民免於把有限資源浪費於核軍備並保護他們在自己國土上不受可能的核攻擊的一項措施,同時也將成為防止核武器擴散的一個重要貢獻和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強有力的因素。
拉丁美洲忠於它的普遍性的傳統,不僅必須努力從其本土上排除核戰爭的禍害,還必須努力促進其各國人民的幸福和進步,同時在實現人類理想中進行合作,也就是按照聯合國憲章和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所載明的原則和宗旨鞏固以人人享有平等權利、經濟公平和社會正義為基礎的永久和平而進行合作,
茲協定如下:
義務
第一條
一、締約各國茲承諾,在它們管轄下的核物質和設備只用於和平目的,並在本國領土內禁止和防止:
(甲)用任何方法試驗、使用、製造、生產或取得任何核武器,不論是由締約各國本身直接地或間接地、代表別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乙)接受、儲存、安裝、部署和以任何形式擁有任何核武器,不論是由締約各國本身直接地或間接地或由別人代表締約各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二、締約各國還承諾不直接或間接地從事、鼓勵或授權,或以任何方式參加任何核武器的試驗、使用、製造、生產、擁有或控制。
締約國的定義
第二條為了本條約的目的,締約國是指那些本條約對之發生效力的國家。
領土的定義
第三條為了本條約的目的,“領土”一詞包括國家按照其立法行使主權的領海、領空和任何其他空間。
適用的地區
第四條
一、本條約的適用地區是本條約對之發生效力的全部領土。
二、在實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要求時,本條約的適用地區還將包括在下述界限內西半球的地區(美利堅合眾國領土的大陸部分及其領海除外):從北緯35度、西經75度起;從該處向正南到北緯30度、西經75度;從該處向正東到北緯30度、西經50度;從該處沿斜線到北緯5度、西經20度;從該處向正南到南緯60度、西經20度;從該處向正西到南緯60度、西經115度;從該處向正北,到緯度零度、西經115度;從該處沿斜線到北緯35度、西經150度;從該處向正東到北緯35度、西經75度。
核武器的定義
第五條為了本條約的目的,核武器是指能夠以不受控制的方式排放出核能並具有適於戰爭用途的一系列特徵的任何裝置。可以用以運送或推動該裝置的工具,如果是可以從該裝置分出來而不是該裝置的不可分部分,則不包括在這個定義之內。
簽字國會議
第六條應任何簽字國請求或經第七條設立的機構決定,得召集所有簽字國的會議,共同審議可能影響本檔案的實質的問題,包括對本條約的可能作出的修正。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會議均將由秘書長召集。
組織
第七條
一、為了保證遵守本條約的義務,締約各國茲設立一個國際組織,稱為“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總署”,以下簡稱為“總署”。總署的決議只對締約各國有效。
二、總署負責安排各會員國之間就有關本條約所載明的宗旨、措施和程式以及有關監督遵守本條約所規定的義務等事項進行定期或特別磋商。
三、締約各國同意按照本條約、按照它們可能與總署訂立的任何協定並按照總署可能與任何其他國際組織或機構訂立的任何協定的規定,給予總署以充分和及時的合作。
四、總署總部設在墨西哥城。
機關
第八條
一、茲設立全體會議、理事會和秘書處,作為總署的主要機關。
二、全體會議認為必要的輔助機關,可以在本條約範圍內予以設立。
全體會議
第九條
一、全體會議為總署的最高機關,由所有締約國組成。每兩年舉行一屆例會,並得根據本條約的規定或在理事會認為情況需要時,舉行特別會議。
二、全體會議
(甲)得在本條約規定的範圍內審議和決定本條約所涉及的任何事項或問題,包括有關本條約所規定的任何機關的權力和職能的事項或問題。
(乙)建立監督制度的程式,以保證按照本條約的規定遵守本條約。
(丙)選舉理事會理事國和秘書長。
(丁)如本機構的正常工作有此需要時,得撤去秘書長的職務。
(戊)接受和審議理事會和秘書長提出的兩年一度的報告和特別報告。
(己)發起和審議旨在使本條約的目的得到最好的實現的研究,但不妨礙秘書長獨立地進行類似的研究以便提交全體會議考慮的權力。
(庚)是有權授權同政府和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訂立協定的機關。
三、全體會議通過本機構的預算,並參考聯合國為同樣目的所採用的制度和標準,確定各會員國應付會費的分攤額。
四、全體會議選出每屆會議的職員並得設立其認為執行其職能所需的輔助機關。
五、總署的每個會員國有一個表決權。關於第二十條所述的監督制度和措施、接納新會員國、選舉或罷免秘書長、通過預算以及有關事項,全體會議的決議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作出。關於其他事項以及程式問題和決定哪些問題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決議,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會員國的簡單多數作出。
六、全體會議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理事會
第十條
一、理事會應由全體會議從締約各國中選出總署的五個會員國組成,選舉時適當注意到地理上的公平分配。
二、理事會理事國任期四年。但在第一次選舉時,三個理事國任期兩年。除因本條約對之發生效力的國家數目有限而需要連任外,任滿的理事國不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個理事國出代表一人。
四、理事會的組織應使其能繼續不斷地行使職能。
五、除本條約所授予的和全體會議所可能託付的職能以外,理事會應通過秘書長保證監督制度按照本條約的規定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正常地運行。
六、理事會應向全體會議提出其工作的年度報告以及它認為必要的或全體會議要求的特別報告。
七、理事會應選出其每屆會議的職員。
八、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和參加表決的理事國的簡單多數作出。
九、理事會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
秘書處
第十一條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和總署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為總署的行政首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秘書長不得為總署總部所在國的國民,秘書長職位出缺時,應另行選舉,以填補其未滿的任期。
二、秘書處工作人員應由秘書長按照全體會議制定的規則予以任命。
三、除本條約所授予和全體會議所可能託付的職能以外,秘書長應按照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保證本條約所建立的監督制度按照本條約的規定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正常運行。
四、秘書長應以秘書長的身份參加全體會議和理事會的一切會議,並應向全體會議和理事會提出關於總署工作的年度報告和全體會議或理事會所要求或秘書長認為必要的任何特別報告。
五、秘書長應制定關於向所有締約國分發總署從政府來源得到的情報和從非政府來源得到的與總署有關的情報的程式。
六、秘書長和工作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不得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總署以外任何當局的指示,並不得採取任何可能損及其作為只向總署負責的國際官員地位的行動;在向總署負責的條件下,他們不得泄露他們在總署中由於官方職責而獲悉的任何工業秘密或其他機密情報。
七、締約各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的責任純屬國際性質,而且在履行職責時不試圖對他們施加影響。
監督制度
第十二條
一、為了核查締約各國遵守按照第一條所承擔的義務的情況,應建立一種監督制度,按照本條約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實行。
二、監督制度應特別用於核查下列事項:
(甲)和平使用核能的裝置、服務和設備不使用於試驗或製造核武器,
(乙)在締約各國領土上沒有用從國外引進的核材料或核武器進行本條約第一條所禁止的活動,
(丙)用於和平目的的爆炸符合於本條約第十八條的規定。
國際原子能總署的保障辦法
第十三條締約各國應與國際原子能總署談判多邊或雙邊協定,使其保障辦法適用於該締約國的核活動。締約各國應在交存其批准本條約的批准書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開始進行談判。除有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外,這些協定應不遲於開始這種談判後十八個月對各該締約國開始生效。
締約各國的報告
第十四條
一、締約各國應每半年向本總署和國際原子能總署提出報告,說明在其各自領土上沒有發生本條約所禁止的活動,以供該兩總署參考。
二、締約各國在向國際原子能總署提交有關本條約的內容和有關適用各項保障辦法的任何報告時,應同時將報告副本提交本總署。
三、締約各國應按泛美體系所確立的義務,向美洲國家組織提交該組織可能關心的任何報告,以供參考。
秘書長所要求的特別報告
第十五條
一、經理事會授權,秘書長得說明理由,請任何締約國向總署提供與遵守本條約有關的任何事件或情況的補充說明或附加情報。締約各國承諾及時地和充分地與秘書長合作。
二、秘書長應立即將此項請求和有關答覆通知理事會和締約各國。
特別視察
第十六條
一、國際原子能總署和本條約設立的理事會,在下列情形下有權進行特別視察:
(甲)就國際原子能總署而言,按照本條約第十三條所提及的協定;
(乙)就理事會而言:
(1)當任何締約國懷疑在任何其他締約國的領土上或代表後者在任何其他地方已經進行或即將進行本條約所禁止的某種活動而請求進行特別視察並說明請求的理由時,理事會應立即按照第十條第五款安排這種視察。
(2)當被懷疑或被指控違反本條約的任何締約國提出請求時,理事會應立即按第十條第五款安排所請求的特別視察。
上述請求將通過秘書長向理事會提出。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乙)項1、2兩目進行的任何特別視察的費用和支出由提出請求的一個或幾個締約國負擔,但理事會依據特別視察的報告所作出的結論認為按照當時的情形這種費用和支出應由總署負擔者除外。
三、全體會議應制定按照本條第一款(乙)項1、2兩目而進行的特別視察的組織和實行的程式。
四、締約各國承諾給予進行這種特別視察的視察員以進入和利用為執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和與違反本條約的嫌疑直接和密切有關的一切地方和一切情報的完全自由。如經在其領土內進行視察的締約國當局請求,全體會議所指定的視察員應由該當局的代表隨同視察,但以無論如何不延遲或妨礙該視察員的工作為限。
五、理事會應將特別視察結果的任何報告的副本通過秘書長立即分送所有締約國。
六、同樣,理事會應通過秘書長,將按照本條第一款(乙)項1、2兩目進行的任何特別視察結果的任何報告的副本,送由聯合國秘書長轉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並送致美洲國家組織理事會,以供參考。
七、理事會得決定召開,或任何締約國得請求召開全體會議特別會議,以審議任何特別視察結果的各項報告。在此情形下,秘書長應按請求立即採取步驟,召開特別會議。
八、依據本條召開的全體會議特別會議得向締約各國作出建議,並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報告,請其轉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
為和平目的利用核能
第十七條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得妨礙締約各國為和平目的,特別是為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依照本條約利用核能的權利。
為和平目的的爆炸
第十八條
一、締約各國得進行為和平目的核裝置爆炸--包括涉及類似核武器所用裝置的爆炸,或為了同樣目的與第三國合作進行,但以符合本條和本條約其他各條,特別是第一、第五兩條的規定為限。
二、有意進行或合作進行這種爆炸的締約國應按照情況的要求,儘早事先將爆炸日期通知本總署和國際原子能總署,並應同時提供下述情報:
(甲)核裝置的性質和取得的來源,
(乙)計畫中爆炸的地點和目的,
(丙)為了遵從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所將遵循的程式,
(丁)裝置的預期力量,和
(戊)關於一次或幾次爆炸所可能產生的任何放射性散落物的儘可能充分的情報,和為了避免對任何其他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居民、動植物和領土產生危害將採取的措施。
三、秘書長和理事會與國際原子能總署所指定的技術人員得對該裝置的一切準備工作,包括該裝置的爆炸進行觀察,並應有不受限制地進入爆炸地點附近的任何地區的自由,以便查明該裝置和爆炸時所遵循的程式是否符合依據本條第二款和本條約的其他規定提供的情報。
四、締約各國得按照本條第二、第三兩款的規定,為了本條第一款所載目的,接受第三國的合作。
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
第十九條
一、本總署得與國際原子能總署訂立全體會議授權的,以及總署認為可能有助於本條約所建立的監督制度的有效運行的協定。
二、本總署也得與任何國際組織或團體,特別是將來可能設立的為在世界任何部分監督裁軍或軍備管制措施的任何國際組織和團體建立關係。
三、締約各國認為適當時得請求美洲核能委員會就該委員會依據其規約有權處理的、與本條約的適用有關的一切技術事項提供意見。
在發生違反本條約情況時的措施
第二十條
一、全體會議應注意它所認為任何締約國沒有完全遵守其依據本條約所承擔的義務的一切情形,並促使有關締約國給予注意,同時作出它認為適當的建議。
二、如果全體會議認為這種不遵守的情形構成對本條約的違反,而可能危害和平與安全,它應就此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同時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並向美洲國家組織理事會提出報告。全體會議也應為了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規約同該總署有關的目的,向該總署提出報告。
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
第二十一條本條約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解釋為損害締約各國依據聯合國憲章所有的權利和義務,或損害作為美洲國家組織的會員國依據現行的區域性條約而有的權利和義務。
特權和豁免
第二十二條
一、總署應在每個締約國領土上享受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目的所需的法律身份和特權與豁免。
二、締約各國派駐總署的代表和總署的官員同樣享受為執行其職能所需的特權與豁免。
三、總署得與締約各國訂立協定,以決定本條第一、第二兩款的施行細則。
其他協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一旦本條約開始生效,所有締約國應將其就與本條約有關的事項所訂立的一切國際協定立即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將這種協定進行登記,並通知其他締約國。
爭端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除有關締約各國同意採用另一種和平解決方法外,任何有關本條約之解釋或適用的未決問題或爭端,應經各爭端當事國事先同意提交國際法院。
簽字
第二十五條
一、本條約應無限期開放供下列國家簽字:
(甲)所有的拉丁美洲共和國,
(乙)所有全部領土位於西半球北緯35度以南的其他主權國家;以及除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外,所有成為主權國家的國家在其被全體會議接納後,
二、如果某一政治實體的部分或全部領土,在本條約開放供簽字之日以前,是一個本大陸外的國家跟一個或一個以上拉丁美洲國家之間的爭端或提出主權要求的對象,則如該爭端尚未用和平方法予以解決,全體會議即不應就接納該政治實體作出決定。
批准和交存
第二十六條
一、本條約須由各簽字國按照各自的憲法程式予以批准。
二、本條約和批准書交墨西哥合眾國政府保存,該國政府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
三、保存國政府應將本條約的正式認證的副本送交各簽字國政府,並將每一項批准書的交存通知它們。
保留
第二十七條對本條約不得有任何保留。
生效
第二十八條
一、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本條約在下述要求得到滿足時,應在已批准的國家中開始生效:
(甲)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在本條約開放供簽字之日已存在而不受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影響的國家的政府,向保存國政府交存批准本條約的批准書;
(乙)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實上對於處在本條約的適用地區內的領土負有國際責任的本大陸外國家或本大陸國家,在本條約所附的第一號附加議定書上籤字並加以批准;
(丙)所有擁有核武器的國家在本條約所附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上籤字並加以批准;
(丁)按照本條約第十三條訂立了關於實施國際原子能總署的保障制度的雙邊或多邊協定。
二、所有簽字國享有全部或部分放棄前款所規定的要求的絕對權利。它們得通過一項聲明表示放棄,這項聲明應附於各自的批准書,並得在交存批准書時或其後作出。對於那些行使這項權利的國家,本條約應在交存該聲明時,或那些未經明示放棄的要求已經得到滿足時立即生效。
三、在本條約已經按照第二款的規定對十一個國家開始生效時,保存國政府應即召集這些國家舉行預備會議,以便總署得以成立並開始其工作。
四、在本條約對本地區的所有國家都開始生效後,一個擁有核武器的新國家的出現,即產生本條約對於那些未放棄本條第一款(丙)項所規定的要求而已批准本條約並請求暫停執行本條約的國家暫停執行的效果;在該新國家主動批准或經全體會議請求而批准附在本條約的第二號附加議定書以前,本條約應仍暫停執行。
修正
第二十九條
一、任何締約國得提議修正本條約,並應將其提案通過秘書長轉交理事會,秘書長應將該提案分送所有其他締約國,並按照第六條的規定分送所有其他簽字國。理事會應在簽字國會議之後立即通過秘書長召開全體會議的特別會議,審查所提出的提案,該提案的通過需有出席和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
二、已通過的修正案於本條約第二十八條所載明的要求得到滿足後立即生效。
期限和退約
第三十條
一、本條約屬永久性質,無限期有效,但是如果任何締約國認為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與本條約或所附第一號和第二號議定書的內容有關的情況影響其最高利益或影響一個或一個以上締約國的和平與安全,該締約國得通知總署秘書長,退出本條約。
二、退約應於有關簽字國政府將通知交付總署秘書長後三個月發生效力。秘書長應立即將該通知分送其他締約國和聯合國秘書長,以供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大會參考。秘書長還應將該通知送致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
有效文本和登記
第三十一條本條約的西班牙文、中文、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俄文六種文本同樣有效;本條約應由保存國政府按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進行登記。保存國政府應將有關本條約的簽字、批准和修正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並通知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以供該組織參考。
過渡性條款
廢止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提及的聲明,應依照退出本條約的同樣程式辦理,但將在廢止通知交付之日發生效力。
為此,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經交驗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代表本國政府在本條約上籤字,以昭信守。
1967年2月14日訂於墨西哥城聯邦區。
附(3):
第一附加議定書
下列簽字的全權代表,持有本國政府發給的全權證書,
深信按照1963年11月27日聯合國大會第1911(XVIII)號決議談判簽訂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是保證核武器不擴散的一個重要步驟,
認識到核武器不擴散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以後實現全面徹底裁軍的一個方法,
願意為終止軍備競賽,特別是在核武器方面的競賽,並為加強以各國相互尊重和主權平等為基礎的和平世界,盡力作出貢獻,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本議定書籤字國承諾,將該條約第一、第三、第五和第十三各條所闡明的關於戰爭目的方面非核化的規則適用於該國在法律上和在事實上負有國際責任,並在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所確定的地區界限內的領土。
第二條本議定書的有效期應與本議定書作為附屬檔案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相同;該條約關於批准和退約的規定也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三條本議定書對於已批准的國家,應自各自的批准書交存之日起生效。
為此,下列簽名的全權代表經交驗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代表本國政府在本議定書上籤字,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