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變法

拆遷變法,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修改後的名稱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這次修改不僅僅是名稱上的變化,最重要的是實質性的變化:一、原來的條例更多地是只強調了拆遷流程,修改後的包含了徵收、補償。二、原有的條例更多強調拆遷部門的管理,新的條例將會更加關注對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財產權益的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拆遷變法
  • 別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 屬性:實質性的變化
  • 對應:徵收、補償
提出,評論,

提出

拆遷變法
王琳: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被徵收人的同意權被替換成了“納入政府計畫”,這種簡單化處理,方便了地方政府,卻背離了公民的財產權保障。在這一程式性規定上,“第二稿”還欠缺說服力。
在立法的民主化中,徵求民意是第一步,汲取民意是第二步。“第二稿”確有不少進步可圈可點,但我們在“修改情況說明”中卻看不到哪些修改對應了哪些意見。被認為是“拆遷變法”最大障礙的地方政府部門,他們的意見與多數民意有何根本性分歧,我們也無法得知。立法博弈事實上被籠統地整合成“社會各界的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沒有相應的數據公開,也看不到民意的“多數”何在。立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目的就是推動立法博弈,尋找並凝聚多數共識,若沒有科學的統計結果,效果也將大打折扣。
從“第二稿”的內容看,不少條款的修改欠缺依據——它既非來自於民意,也與社會常識相去甚遠。比如,“第二稿”逐項列舉了“公共利益”的範圍,這本是一大進步。但“第八條”中的“(六)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修改情況說明”中並未給出說明。一些地方政府以“辦公用房”為名肆意擴建樓堂館所,如若對此不加限制而列入“公共利益”,恐有縱容地方政府大修大建之嫌。而後面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不但給“公共利益”的認定留了一個“尾巴”,塞入“行政法規”一詞事實上還有“自我授權”之嫌,“行政法規”的制定者就是行政機關自身,這樣的“後路”理應斷絕。
而在“修改情況說明”中的“徵收程式”一節,曾提及“舊房的標準、對危房和舊房應區別對待”,“有意見提出,全體被徵收人同意才可以改造;也有意見提出,90%的比例太高,建議改為多數或者2/3、4/5同意。”但在“第二稿”中,這些意見均未被採納,被徵收人的同意權反被替換成了“納入政府計畫”,即僅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雖然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要經當地人大審議通過,但人大的審議通過和被徵收人的同意是完全不同屬性的兩種權力(利),人大權並不能替代公民私權。這種簡單化處理,方便了地方政府,卻背離了公民的財產權保障。在這一程式性規定上,“第二稿”還欠缺說服力。
也因為行政立法的性質,決定了它無法配置立法權與司法權,因此,“第二稿”將大量與拆遷相關的內容轉嫁給了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這更凸顯出立法、司法與行政聯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當我們用“拆遷變法”來表達我們對“國家徵收”制度的期待時,我們理應明白,這份期待指向的,並不僅僅是一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應包括同樣陷入難產中的“行政強制法”。

評論

2011年國務院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行政程式、補償標準等方面對徵收拆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年來,涉及徵收拆遷的案件數量一直位居我國行政訴訟案件排行榜的前三位,平均每年的案件數量在七八千件左右,預計未來仍將持續這樣的態勢。“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針對房屋徵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釋,主要就是要解決強拆的問題。”,而徵收拆遷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其中還包含了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問題、徵收補償協定的履行、補償標準的合理性等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將繼續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爭取在明年再出台一個相關的司法解釋。拆遷律師楊在明說
地產評論:法律法規是平衡利益關係的規則,其出台過程中爭議越多,說明利益格局的調整就越深刻越廣泛。從這個意義上講,立法過程中爭議越大,反倒越有助於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使得立法更加完善。第二次徵求意見稿較第一稿有了更多亮點,就是這種充分博弈的結果。
近年來,強制拆遷引發的事故,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可以彰顯政績的GDP指標,在拆遷過程中集運動員和裁判員於一身,使得被拆遷者缺乏可以訴諸的救濟途徑。至少從理論上講,把強制拆遷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變化成司法機關,可以改變這種程式上的不正義。
不過,強制拆遷的問題,本質上並不是強制拆遷的主體是誰,而是權力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約束。之所以要讓司法來主導強制拆遷,是因為在權力的架構中,司法機關是說理的地方,以說理作為邏輯基礎的強制拆遷,可以克服以蠻力為基礎的強制拆遷很容易引發“以暴制暴”的弊病。
在拆遷變法中,要使得強拆主體的變更有實質性的進步意義,司法權應得到保障,同時司法機關必須對法律精神有絕對信仰,否則,強拆主體的變化,不過是“城頭變幻大王旗”,使得強拆的利益鏈條上,又增加了一個司法機關介入的環節而已。
這些問題的深刻性和複雜性,顯然不是一個僅僅是行政法規的條例所能解決的,而要涉及到整體改革的推進。對此,剛剛結束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有一個響亮的提法,加強改革的頂層設計。所謂頂層設計,簡而言之,就是當改革進入深水區,改革不能只是局部的突破,而需要從全局的高度進行總體構想和戰略設計,使得任何一項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改革都能夠有整體改革形成的推動合力。強制拆遷的問題,追問下去,涉及到發展的理念、政績考核的標準、司法的相對獨立性等等更為宏大的命題,沒有推進改革的“頂層設計”,強制拆遷主體的變化意義難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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