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為糾正濫發鹽引、控制鹽課收入而採取的另一項措施。 基本介紹 中文名:抵執時間:嘉靖十六年類型:措施特點:濫發鹽引 在嘉靖十六年(1537年)以後,由於濫發鹽引,民間積壓了二百萬引之多,商人領鹽要等待五六年才能領到,因此規定抵執的辦法,即凡是買新引的,在繳銀之外,還要用舊引抵換,以一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