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式是英美法系審判制度最主要的特點。這個制度有兩個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訴訟雙方提出其主張和證據;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審團依據雙方的主張和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抗辯式訴訟
- 外文名:Defense litigation
- 適用體系:英美法系審判制度
初審,公訴方主訴,被告方主訟,反駁證據,最後論述,未決審判,角色分工,
初審
其程式以美國法為例,大致如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並進行“登記”之後,執行逮捕的警察機關應該沒有不必要延誤地將嫌疑人送交法官進行“初審”。初審的主要內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並告知其有關的權利——特別是由律師代理的權利(即著名的米蘭達權利)。
如果被告人沒有放棄其陪審團審的權利,那么正式審判程式便從挑選陪審員開始。如果被告人選擇法官審的方式,那么正式審判便直接從“開庭陳述”開始。由於公訴方負有舉證責任,所以首先由檢察官進行開庭陳述,然後再由辯護律師進行開庭陳述。開庭陳述不是辯論,雙方律師只能簡單地向法庭講述其主張。開庭陳述之後,就輪到“公訴方主訴”了。
公訴方主訴
所謂“公訴方主訴”就是由公訴律師通過證言和物證來證明所控犯罪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主訴的基本形式是公訴律師通過提問讓證人講述其所知案件事實。這就是“直接詢問”。在此過程中,公訴律師也可以讓證人辨認各種實物證據並將該證據提交法庭。在公訴律師進行直接詢問時,辯護律師可以按照有關的證據規則隨時提出“異議”,並請法官裁斷。公訴律師結束對每一位證人的直接詢問之後,辯護律師有權對該證人進行交叉詢問,即質證。
被告方主訟
公訴方主訴結束之後,辯護律師便開始進行“被告方主訟”。被告方主訟的形式與公訴方主訴相同,只不過辯護律師與公訴律師交換了角色。辯護律師先對其證人進行直接詢問,然後公訴律師有權對該證人進行交叉詢問。辯護律師可以讓被告人本人出庭作證,也可以不讓其出庭作證,以避開公訴律師對其的交叉詢問。
反駁證據
被告方主訟結束之後,便進入法庭調查的第二輪——“反駁證據”。首先由公訴方根據辯護理由提出反駁證據;然後再由被告方提出針對公訴方反駁證據的反駁證據。這一程式不是雙方律師辯論。其形式仍然是律師對證人的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
最後論述
反駁證據結束之後,就輪到雙方律師對陪審團的“最後論述”和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了。在美國的大多數州,最後論述都在法官指示之前,但是在有些州,這一順序正好相反。不過,法官在此時要召集雙方律師到法官室去進行關於法官指示的“協商”。雙方律師都會從己方角度要求法官在其指示中向陪審團解釋某些法律原則。當然,法官的觀點可以不同於雙方律師的意見。
最後論述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重要也最激動人心的時刻。由於雙方律師在此前一直沒有機會全面闡述自己的觀點,所以此時都會全力以赴地進行“表演”。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庭辯論,而這也正是充分表現律師才華的時刻。在此前的法庭調查中,陪審員們聽到的都是零碎的證據,只有經過律師的拼裝,他們才能看到一幅完整的“圖畫”。精明的律師在直接詢問和交叉詢問時往往會巧妙地留下一些“伏筆”,而此時則依據審判記錄中證人某些毫無戒備的話語來揭示其在整個案件中的意義。對於陪審員來說,這也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時刻。特別是在那些漫長的訴訟中,日復一日的法庭調查和枯燥乏味的證人陳述已使他們疲憊不堪,此時,他們也開始揉著惺忪的睡眼,準備欣賞雙方律師的精彩表演。
未決審判
最後論述結束之後,法官便向陪審團宣讀其指示。雖然陪審團的職責是認定事實而不是適用法律,但是在其認定案件事實時也要理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因為他們必須就公訴方指控的罪名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法官指示之後,陪審團要選舉一名成員擔任評議的主席,或者稱為“團長”。然後,陪審員們便被帶到與外界隔絕的評議室,依據已被法庭採納的證據對案件進行評議。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的裁定必須經陪審員們一致同意。如果陪審員們不能就裁定達成一致意見,該審判便成為“未決審判”,並要對該被告人重新審判,除非公訴方決定放棄該指控。如果陪審團裁定被告人無罪,該被告人即被釋放,而且永遠不得以相同罪名再次審判。如果被告人被裁定有罪,法官便會宣布一個判決日期。
法官宣布判決後,審判活動便結束了。當然,被告方和公訴方都可以就有罪判決提出抗訴。如果抗訴理由涉及憲法問題,被告方可以一直把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角色分工
由此可見,美國的法官和律師在抗辯式審判中有明確的“角色分工”。如果我們把美國的審判比作一種對抗式的體育比賽,那么法官是裁判員,其職責是保證“比賽”按規則進行,並隨時裁處“犯規”行為和最後宣布“比賽結果”;律師則是教練兼隊員,他一方面要指導己方“隊員”(證人們)的行動,一方面也親自參加“比賽”。由此可見,法官在審判中扮演的是消極的角色,而律師扮演的是積極的角色。雖然裁判在比賽場上有極大的權威,但決定比賽勝負的是雙方隊員而不是裁判。因此,有人說在美國的抗辯式審判中,律師比法官更為重要。當然,有些法官並不滿足於審判中的消極角色,也會“該出手時就出手”。
民事訴訟的程式大致相同,但沒有“初審”,公訴方也被原告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