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改罪犯行為特徵是指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抗拒改造的行為特徵。主要表現:(1)外露性。(2)情境性。(3)頑固性。(4)瘋狂性。(5)糾合性。
主要表現:(1)外露性。不服管教,拒絕勞動,反抗改造,且具有公開性和突發性。(2)情境性。少數青少年罪犯和普通刑事犯的抗改雖由其自身的抗改意識決定,但多數需一定的外部條件引發。即在主客觀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引起抗改,有一定的情境性和偶然性。(3)頑固性。多數抗改罪犯都接受過幾次打擊處理,但不僅不悔悟,反而表現出更嚴重的對立,形成反改造的堅決性和頑抗的持續性。(4)瘋狂性。因認識上的謬誤,大都蔑視法紀,一意孤行;因情感上的衝動,易產生激情,難以自制;其意志的兩極性加劇其行為的對抗性,表現出某種瘋狂性,導致嚴重的暴力行為。(5)糾合性。表現為結夥的傾向,在骨幹的控制下,出現少數犯人的糾合性抗改行為。獄內團伙中的組織者與操縱者多系堅決抗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