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是指為防止大戶操縱和個別會員超過自己的資金承受力超量交易,在價格大起大落時出現巨額虧損,交易所根據會員資金實力核定會員的最大持倉限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 外文名:Speculative positions in the limit of warehouse system
  • 特點:,交易所根據會員
  • 特色:最大持倉限額
基本定義,信用係數,業務係數,規定,

基本定義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結算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契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表中某一期貨契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根據經紀會員的淨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基數×(1+信用係數+業務係數)
基數:是經紀會員持倉限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見第十八條表)。

信用係數

以經紀會員淨資產3000萬元為底數(此時信用係數為0),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萬元淨資產,則信用係數相應增加0.1,信用係數最大值不得超過2;

業務係數

經紀會員業務係數暫定為五檔。以年交易金額80億元為底數(此時業務係數為0),在此基礎上,經紀會員年交易金額達到規定水平,則相應提高其業務係數。業務係數的最大值不得超過1。(見下表)
檔次 年交易金額
(C1,億元) 業務係數
1 C1 ≤80 0
2 80<C1 ≤160 0.25
3 160<C1≤280 0.50
4 280<C1≤400 0.75
5 C1>400 1.00

規定

第二十條 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經紀會員須在當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淨資產金額的證明檔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交易所統計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經紀會員的交易量,核定持倉限額後於當年3月20日前通知經紀會員,並予公布;該持倉限額適用於其當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契約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檔案、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檔案、統計材料無效的,則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調整持倉限額須經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投資者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投資者,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投資者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二十四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原則上應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有關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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