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犧牲、病故撫恤問題的復函

技術人員犧牲、病故撫恤問題的復函是1957-07-13由內務部頒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內務部
【發布文號】內優字第323號
【發布日期】1957-07-13
【生效日期】1957-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內務部優撫局關於參加行政機關工作的
技術人員犧牲、病故撫恤問題的復函
(內優字第323號1957年7月13日)
江蘇省民政廳:
1957年5月31日你廳優撫局優--(57)字第272號函收到。關於參加行政機關工作並且列入行政編制的技術人員犧牲、病故的撫恤問題,查內務部1956年4月12日內優(56)字第153號給雲南省民政廳並抄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的批覆第5點規定“參加行政機關工作的技術人員犧牲、病故的撫恤標準,可由本單位按照技術人員的技術等級比照相當的行政工作人員的等級予以撫恤”的原意見,撫恤金由家屬所在地的縣、市人民委員會發給。至於如何比照行政人員等級予以撫恤,應由死者所在單位確定,並在所發犧牲、病故證明書上註明。因為各部門的技術人員等級並一致,也不能只憑工資多少比照行政級別確定等級。水利部技術人員邢汝模同志應當比照行政人員那一級予以撫恤,可函請其所在部門提出意見。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