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衛生監督所

承德市衛生監督所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辦發[1997]3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經承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在撤併原承德市衛生防疫站等4個單位的基礎上,於2002年10月成立的,是承德市衛生局依法在全市行使衛生監督執法職能的執行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德市衛生監督所
  • 類型:全額事業單位
  • 成立時間:2002年10月
  • 地點:承德市
  • 上級:承德市衛生局
  • 現有編制:76人
  •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下板城南環路
機構設定,機構職能,

機構設定

承德市衛生監督所為全額事業單位,現有編制76人,下設14個科室:辦公室、黨務人事科、財務科、許可審辦科、培訓科、公共場所衛生監督1、2、3科、學校與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科、職業衛生科、醫療衛生監督1、2科、稽查科、信息宣傳科。承擔著《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執業醫師法》等六部法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25個條例,及衛生部門400多個規章的監督執法職能,依法在公共衛生、醫療機構、傳染病監督等領域,包括健康相關產品和衛生專業人員執業許可等方面,開展綜合性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機構職能

(一)職業衛生。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擬定職業病防治相關的防治規劃和相關的地方性規定,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對取得體檢、監測、診斷等相關職業資質的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配合省衛生廳完成資質單位的審核、考核、培訓等相關工作;對職業病診斷單位的職業病報告程式、內容、人員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在每年的4月底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負責職業病診斷鑑定會前期準備、召開以及報告的出具等相關工作;對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二)放射衛生。負責醫療機構放射診療(介入)許可的受理、專家評審、現場審核和許可證的出具等工作;負責對醫療機構新建、改建、擴建的放射建設項目進行放射性職業病危害“三同時”審查;對放射性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情況、放射工作人員持證情況、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情況、個人劑量監測情況、放射診療設備質量控制情況、患者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情況、新改擴建放射項目職業衛生審查情況等;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公共場所衛生。負責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受理、資料審核、初審和許可證的出具等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預防性衛生審查;負責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品和衛生設施等監管和抽樣監測。負責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和衛生學評價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四)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單位進行衛生許可,負責許可的受理、資料審核、初審和許可證的出具等工作;對飲用水的周圍環境、設備、布局、人員、制度、檢驗報告以及現制現售飲用水等進行監管和抽樣監測。對涉及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產品批件(批號)、檢驗報告等項目進行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處罰。
(五)消毒產品衛生。負責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進行衛生監督,對涉及消毒效果衛生安全的單位進行衛生監督;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處罰。
(六)醫療執法。負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受理、資料審核、初審和許可證的出具等工作;負責醫療單位的登記、校驗、變更等的日常性監督,對醫療機構發布的廣告進行監督,負責對醫療感染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衛生技術人員執業準入的監管;嚴厲打擊無證行醫,參與整頓醫療服務市場秩序,組織開展查處采供血違法行為,打擊(非醫療機構)非法采供血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七)學校衛生。開展學校傳染病防控措施、飲用水衛生以及配合開展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教學環境、生活環境進行衛生監督指導;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處罰。
(八)傳染病防治。對傳染病疫情報告、醫療廢物處置情況、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菌毒種保藏等進行衛生監督;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九)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推進各級衛生監督機構人員、基礎設施等建設達到標準,實行鄉鎮派出機構和協管員制度;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和行政處罰網上系統正常規範上線運行,實現網路直報;提高衛生監督快速檢測、綜合執法等能力;起草衛生監督隊伍建設相關政策規劃;對衛生監督人員資格進行管理;對執法著裝、標識以及風紀管理;制定衛生監督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組織開展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績效考核,加強衛生監督隊伍懲防體系建設。
(十)牽頭或參與起草衛生監督執法相關規範性檔案以及管理制度;負責指導和規範下級衛生執法監督工作;開展衛生監督機構內部和外部的人員以及執法行為的稽查;受理投訴、舉報、上訪以及執法過錯等相關事件。
(十一)從業人員培訓。每年開展監管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
(十二)信息宣傳。充分利用宣傳周等方式組織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在主要媒體正面報導工作信息;及時將工作中的特點、重點和構想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信息向上一級衛生監督機構報送。
(十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開展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和處置。
(十四)重大活動保障。完成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或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付重大活動保障性工作。
(十五)其他。完成上級衛生監督機構或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指令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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