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審計局,是承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設定,主要職責,行政權力,核心業務,
機構設定
設行政科室13個:辦公室、法制科、老幹部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經貿審計科、農業與外資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計算機審計辦公室、審計培訓中心
主要職責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的領導下,負責全市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的職責:
(一)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全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編制全市審計工作計畫,確定年度工作重點;參與擬定承德市有關審計、財經方面的政策措施;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向市政府報告和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和工作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下級政府預算和決算。
3、市直各部門、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財政收支。
5、國家審計署安排的國有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市屬地方金融、保險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7、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農業專項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授權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市屬境外企業、合資合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狀況。
10、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狀況。
11、國有資產投資或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單位的財務收支。
12、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四)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指導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
(七)對縣(自治縣)、區審計機關審計的單位,必要時進行抽審;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八)與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自治縣)、區審計機關,協同辦理縣(自治縣)、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組織審計專業培訓;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業務質量。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權力
(一)對違反審計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權。
(二)對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權。
(三)對違反《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行為的處罰權。
(四)對違反建設項目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處罰權。
(五)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依法採取處理措施。
(六)審計監督檢查權。
(七)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撥付有關款項。
(八)通知有關部門要求被審計單位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九)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十)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十一)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十二)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十三)審計複議。
(十四)審計結果公告。
(十五)人事財務等內部管理權。
核心業務
負責全市的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