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企業法人,是指在不改變企業的全民所有制性質.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契約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權、責、利關係的企業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作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進行的,其主要內容包括:承包企業包上交利潤,包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鈎等。承包內容以承包契約的形式約定,由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為發包方,企業經營者代表企業為承包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包企業法人
- 學科:經濟
- 形式:承包經營契約
- 分類: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承包企業法人
以承包經營契約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並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其特徵是:(1)企業實行資金分帳制度,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前企業占有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承包期間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式的固定資產和補充的流動資金,列為企業基金,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成的固定資產,因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承包期間所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與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2)廠長(經理)是企業的經營者,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實行全面負責。一般採取公開招標的辦法確定企業的承包人,也可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承包人。投票者可以是個人、集團或企業法人。集團或企業法人中標後,必須確定經營者。(3)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