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進貨時向供貨方拒收商品

批發進貨時向供貨方拒收商品是指批發企業採用發貨制和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從異地購進商品,當接到銀行轉來的“托收憑證”和“發貨單”,或收到對方發來的商品時,都應對照契約進行審核。發現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可以全部或部分拒收商品和拒付貨款。在會計核算上,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

先拒付貨款,後拒收商品。當接到銀行轉來的托收憑證和發貨單等,經審核,發現品名、規格、單價、金額等與契約規定不符,可以提出拒付全部或部分貨款。對於所拒付的款項,因與本企業未發生資金支付關係,可以不作帳務處理。以後,當拒付貨款的商品運到時,應作拒收商品處理。由倉庫填制“代管商品收貨單”,與自有商品分開存放。會計部門則按單式記帳方法記入“代管商品物資”表外科目的借方。先拒收商品,後拒付貨款。若商品先到,在驗收時發現品名、規格、單價、金額等與契約規定不符,可以全部或部分商品作拒收商品處理。填制“代管商品收貨單”,會計部門應記入“代管商品物資”表外科目的借方。以後,當收到已拒收商品的“托收憑證”時,即以拒收商品的理由,拒付全部或部分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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