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參與制定本縣的審計、財經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執行;監督指導縣鄉內部審計機構業務。
2、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巨觀調控措施和建議。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鄉、鎮政府財政決算;
(4)縣級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的損益狀況;
(5)國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的損益情況;
(6)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救災扶貧等專項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4、向縣政府領導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5、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縣管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6、對縣管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7、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8、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人秘股
處理日常政務,負責局機關宣傳、信息、新聞發布、文秘、信訪、財務、安全保衛和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審計監督局機關的財務收支狀況;負責協調特約審計員工作。
負責重要審計會議的有關報告、檔案,材料的起草;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組織對全縣社會審計組織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離退休老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
2、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定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實施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縣級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財局、地方稅務局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和扶溝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負責審計全縣地方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3、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和黨政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組織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縣政府部門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鄉、鎮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對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提供項目審計公證報告。
4、經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對縣國有重點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審計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主管縣屬境外企業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5、農林水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政府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農業與資源環保主管部門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鄉(鎮)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對縣重點建設項目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審計廳、市審計局委託,審計國家在我縣的重點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對縣直單位財政撥款的建設的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監督;審計縣計委、建設局和縣建設投資公司的財務收支;組織對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