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態粉

由多種無機鹽,可溶性澱粉及其他特殊載體等經高溫處理而製成的複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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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由多種無機鹽,可溶性澱粉及其他特殊載體等經高溫處理而製成的複合物。
扶態粉是長泰公司生產而具有專利的產物,以下為其公司旗下的工廠產品的企業標準。

規範引用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6435 飼料中水分和其他揮發性物質含量的測定
GB/T 6439 飼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測定
GB/T 13079 飼料中總砷的測定
GB/T 13080 飼料中鉛的測定 原子吸收光譜法
GB/T 20884 麥芽糊精
GB/T 21845 化學品 水溶解度試驗
HG 2933 飼料級 硫酸鎂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水溶性載體

由多種無機鹽,可溶性澱粉及其他特殊載體等經高溫處理而製成, 可作為粉劑、散劑、預混劑和固體劑的基質輔料的複合物。

要求

4.1 原材料
所用原材料均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
4.2 感官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項 目
要 求
色澤
白色、黃色等。
水溶液的顏色與澄清度
透明,無渾濁。
體態
非晶體微型顆粒,無發霉變質無結塊,有良好的流動性。
4.3 理化指標
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 2
項 目
要 求
鎂(以Mg計)/(%) ≥
2
水份/(%) ≤
8.0
氯化物(以Cl-計)/(%) ≤
0.014
砷(以As計)/(%) ≤
0.0002
鐵(以Fe計)/(%) ≤
0.0015
重金屬(以Pb計) /(%) ≤
0.001
pH值(5%溶液25℃)
6.00 ~8.00
溶解性/(%) ≥
25
細度(通過400試驗篩)/(%) ≥
95
4.4 淨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的規定。

試驗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目測檢驗。
5.2 淨含量
按JJF 1070規定的方法檢驗。
5.3 水份
按GB/T 6435規定的方法檢驗。
5.4 氯化物
按GB/T 6439規定的方法檢驗。
5.5 砷
按GB/T 13079規定的方法檢驗。
5.6 pH值
在室溫,用pH計直接測定5%試樣溶液,取3次測定結果的平均值。
5.7 鎂
按HG 2933中4.2規定的方法檢驗。
5.8 重金屬
按GB/T 13080規定的方法檢驗。
5.9 細度
稱取試樣50.0g,在0.25mm孔徑的分析篩中篩分5min,篩上物不超過5%。
5.10 溶解度
按GB/T 20884中6.4的方法檢驗。

檢驗規則

6.1 交收檢驗
工廠出廠的水溶性載體應符合本標準的各項技術要求,出廠的每批產品應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6.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項目。型式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
a) 更改主要原料;
b) 更改關鍵工藝;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6.3 組批
同一批原材料生產的同一品種產品為一批。
6.4 抽樣
從每批產品的不同部位隨機抽取6瓶(袋),分別做感官特性、理化指標、留樣。
6.5 判定規則
6.5.1 交收檢驗項目或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判為合格品。
6.5.2 交收檢驗項目或型式檢驗項目如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可以加倍抽樣復驗。復驗後如仍不符合本標準,判為不合格品。

包裝、運輸

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符合相應的國家衛生標準。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日曬雨淋,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不得與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運。

貯存

8.1產品應儲存在陰涼、乾燥、通風的專用倉庫內。
8.2袋裝產品的保質期在滿足8.1的條件下不應低於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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