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貨通知書指納稅人違反稅收管理制度,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認為需扣留貨物作保證時,按照扣留貨物的內容給違章人開具的扣貨證明。稅務機關為加強稅收管理,嚴肅納稅紀律,對納稅人運銷的商品,規定在運輸過程中需持有足以證明商品來源的合法性和是否已經納過稅的憑證,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扣留貨物。
稅務機關扣留納稅人貨物時,必須開具扣貨通知書,扣貨通知書一般一式二聯,一聯交被扣貨人,一聯由扣貨稅務機關留存。扣貨通知書的內容包括,扣貨人姓名、地址、電話、被扣商品名稱、規格、數量或重量、扣貨日期、提供合法憑證的限止日期、注意事項等。待被扣貨人取得合法證明後,或者未能取得證明需要補稅罰款處理結案後,在歸還所扣貨物的同時,稅務機關應收回扣貨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