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貨憑單

扣貨憑單亦稱“扣貨憑證”。指稅務機關在對發生稅務違章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作出暫扣貨物處理時使用的一種憑證。發生扣貨,由稅務機關填發扣貨憑單,填明扣貨原因、品目、單位、數量或重量、扣貨日期、期限等內容,並由違章人簽名後將收據聯交違章人收執。

目前,根據《稅收征管條例》規定,對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因無法提供納稅保證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用部分貨物作保證時,稅務機關也對納稅人用作保證的商品填發“扣貨憑單”,限期進行納稅清算。對被扣貨人退還暫扣貨物時,填發機關應收回收據聯。對逾期未進行納稅清算的臨時經營者,經縣 (市) 以上稅務局長批准,將用作保證的貨物交當地指定的商業部門收購,用變價款抵繳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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