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

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

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Thomas Lubanga Diylo)1960年12月29日出生於剛果民主共和國伊圖里地區。他是剛果(金)前武裝組織領導人,被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於2012年3月14日宣布判處犯有戰爭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
  • 外文名:ThomasLubangaDiylo
  • 國籍:剛果民主共和國
  • 出生地:伊圖里地區
  • 出生日期:1960年12月29日
  • 職業:剛果(金)前武裝組織領導人
  • 畢業院校:基桑加尼給大學
簡介,預審分庭作出決定的背景,控辯審爭議的焦點,被害人參與調查階段的理性分析,審判認定,

簡介

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ThomasLubangaDiylo)1960年12月29日出生於剛果民主共和國伊圖里地區。他曾經就讀於基桑加尼給大學(UniversityofKisangani)取得心理學學位,他有七個孩子。

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
他是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剛果愛國者聯盟,激進組織的前成員,剛果(金)前武裝組織領導人。他創立和領導聯盟的剛果愛國者(UPC),在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13日期間的地區武裝衝突中,叛亂分子在他的命令下被指控進行了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包括種族屠殺、謀殺、酷刑、強姦、殘害、強行徵募兒童兵等等。
2006年3月17日,魯班加成為根據國際刑事法院發出的手令被逮捕的第一人,而被判處戰爭罪。
2012年3月14日國際刑事法院成立近10年後做出首例判決: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犯有戰爭罪。 他所犯有的戰爭罪可能將使他面臨30年刑期甚至終身監禁。國際刑事法院表示,對盧班加的最終刑罰將在稍後宣布,但被告有權提出抗訴。

預審分庭作出決定的背景

2004年3月3日,剛果民主共和國向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提交其國內發生武裝衝突期間實施犯罪的情勢。檢察官於2004年6月23日宣布對剛果民主共和國發生的情勢展開調查的決定,國際刑事法院院長辦公室開始組建第一預審分庭審查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發生的情勢,該庭由主審法官ClaudeJorda和AkuaKuenyehia法官、SylviaSteiner法官組成;2005年3月19日,剛果民主共和國逮捕了盧班加,並將其關押在金夏沙(Kinshasa)馬卡拉(Makala)的監獄中;2006年1月12日,檢察官向預審庭提交了向盧班加發出逮捕令的申請;2006年1月17日,第一預審分庭同意6名被害人參與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情勢進行的調查程式;2006年3月17日,第一預審分庭發出了公開逮捕令,剛果民主共和國將盧班加從羈押場所移交到國際刑事法院;2006年3月20日,在國際刑事法院第一預審分庭首次對盧班加進行公開聽證,書記官處臨時任命比利時律師JeanFlamme先生作為盧班加首次出庭的值勤律師(dutycounsel);2006年4月13日,盧班加保留Flamme先生作為其永久律師;2006年7月26日,第一預審分庭同意三名被害人參與檢察官訴盧班加的訴訟;2006年8月26日,第一預審分庭收到針對盧班加的指控和證據目錄檔案;2006年10月5日,第一預審分庭決定將於2006年11月9日進行確認指控的聽證;2006年10月20日,第一預審分庭同意另一名被害人個人申請參與訴訟。2007年1月29日,預審分庭最終作出裁決,確認了對國際刑事法院第一被告人盧班加的指控,其中涉及戰爭罪行為中招募不滿15歲兒童兵的要件以及刑事責任方式。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宣布預計2008年2月對盧班加案件開始正式審判。

控辯審爭議的焦點

被告人盧班加是政治和軍事運動領導人(剛果愛國者聯盟),該團體起源於赫馬族部落,2000年在烏干達創建,而後與盧安達建立同盟。盧班加在發起運動之前,是民主剛果民主聯盟———解放運動的軍事首領,該團體當時與盧安達的反叛運動聯繫緊密。盧班加被控自2002年以來,在民主剛果領域內實施了《羅馬規約》第8條規定的戰爭罪———招募兒童兵。剛果愛國者聯盟被控在2002年中期至2003年底之間,在伊圖里地區屠殺平民,特別是在靠近布尼亞地區———東部地區最主要的城鎮。據報導,在2002到2003年間,大約800名平民被愛國者聯盟殺害;自從2004年12月開始,超過10萬平民人口因此被迫轉移。盧班加發布命令,要求居住在他管制之下的所有家庭有嚴格的義務向其交納牛和錢,甚至兒童以支持戰爭成功,10歲至16歲的兒童被編入其軍事力量的不同反叛隊伍。其行為已構成《羅馬規約》第8條第2款第5項規定的“嚴重違反國際法既定範圍內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法規和慣例的其他行為,即下列任何一種行為:(7)徵募不滿十五歲的兒童加入武裝部隊或集團,或利用他們積極參加敵對行動。”

被害人參與調查階段的理性分析

在分析被害人參與調查階段的決定是否理性之前,有必要先分析國際刑事法院對盧班加案件的可受理性。根據《羅馬規約》第17條第1款的規定,特別是第1款第4項關於罪行嚴重程度的考慮應該是國際刑事法院決定是否對盧班加案件進一步採取行動的關鍵前提條件。因為,根據《羅馬規約》第17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如果“案件缺乏足夠的嚴重程度,本法院無採取進一步行動的充分理由”,而對這個條件的衡量又取決於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是有系統的或者大規模的?經過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對國際刑事法院可受理性的回答是肯定的。首先,盧班加的行為發生在剛果批准規約和規約生效之後;其次,盧班加所實施的罪行是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罪行;再次,案件來源是締約國政府自行提交給國際刑事法院,符合《羅馬規約》第12條規定的關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先決條件之一。剛果民主共和國法院在逮捕和羈押盧班加後,自身沒有考慮其招募兒童兵從事敵對的行為,而且也相信其他任何國家的法院也無權管轄這方面的罪行,故將案件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最後,鑒於盧班加個人是剛果愛國者聯盟組織的領導者,而且在武裝衝突期間切實履行了其職務行為,應對其職務行為負責。因此,國際刑事法院不僅對盧班加一案具有可受理性,而且還充分體現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補充性。

審判認定

2012年3月14日,國際刑事法院宣布判處剛果(金)前武裝組織領導人托馬斯·盧班加·迪伊洛犯有戰爭罪。這是國際刑事法院成立近十年來做出的首例判決。法官一致認定,盧班加因在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13日期間的武裝衝突中招募並使用15歲以下童軍等罪行而被判處戰爭罪。 他所犯有的戰爭罪可能將使他面臨30年刑期甚至終身監禁。國際刑事法院表示,對盧班加的最終刑罰將在稍後宣布,但被告有權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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