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貨款平均在途天數是在原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商業企業委託銀行向其他企業、事業和機關單位收取貨款和代墊費用時,自辦理托收手續之日起,到款項收到之日止的平均所需在途天數。商業企業在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業務活動中,由於托收地點不同,因而在途結算天數也不一樣。商業企業在制訂財務計畫中托收貨款資金占用額時,必須按照報告期托收貨款平均在途天數、考慮計畫期的發展趨勢,適當加以增減,然後乘以計畫期平均銷貨額計算求得。
托收屬於商業信用,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時,既沒有檢查貨運單據正確與否或是否完整的義務,也沒有承擔付款人必須付款的責任。托收雖然是通過銀行辦理,但銀行只是作為出口人的受託人行事,並沒有承擔付款的責任,進口人不付款與銀行無關。出口人向進口人收取貨款靠的仍是進口人的商業信用。
如果遭到進口人拒絕付款,除非另外有規定,銀行沒有代管貨物的義務,出口人仍然應該關心貨物的安全,直到對方付清貨款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