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魯特草原羊

扎魯特草原羊

扎魯特草原羊,是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扎魯特旗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扎魯特草原羊
  • 產地名稱: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扎魯特旗
產品介紹,生態環境,地域範圍,產品特徵,生產方式,包裝標識,

產品介紹

扎魯特草原羊體軀被毛為純白色,頭部毛以黑、褐為主;四肢端正,體格較大,體質結實,體軀深長,肌肉豐滿;胸寬而深,肋骨拱圓;背腰寬平,後軀豐滿。尾大而厚,尾寬過兩腿,尾尖不過飛節。

生態環境

(1) 地形地貌 扎魯特旗地處內蒙古通遼市西北部,大興安嶺南段,科爾沁草原腹地,屬內蒙古高原向松遼平原過渡地帶。地勢西北高、東南低,北部為山地,中部為低山丘陵,南部為平原和坨沼地帶。最高海拔1444. 2 米,最低海拔 179. 2米,是典型的山地草原,有利於羊自然放牧生長。由於山地放牧的羊運動量大,因此,扎魯特草原羊肉脂肪含量較低、肌肉彈性好。 (2)氣候特徵 扎魯特旗屬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一年四季分明,光照充足,太陽輻射較強,日照時間長。年均氣溫6.6℃, 年均日照時數2882.7 小時,無霜期年均139天。年均降雨量382.5毫米,主要集中在7~8月份,雨熱同期,有利於牧草生長和養分積累,為肉羊生長發育提供了必須的營養飼料。 (3) 水資源 全旗境內有較大河流共9條、支流25條,分屬嫩江和遼河兩大水系,是通遼市的水源涵養地,這九條河在扎旗境內的總長度758公里,流域面積1.62萬平方公里。境內有大小湖泊沼澤90餘處,水面4.6萬畝,全旗水資源總量7.14億立方米。充足的水源為放牧羊提供了潔淨的水源,為提高羊肉品質提供了重要的保證。

地域範圍

扎魯特草原羊地理標誌保護範圍為扎魯特旗境內,東經119° 13'48"~121°56'05", 北緯43°50'13"~45°35'32"之間。具體保護地域:扎魯特旗魯北鎮、黃花山鎮、巨日合鎮、巴雅爾吐胡碩鎮、阿日昆都楞鎮、香山鎮、嘎亥圖鎮、巴彥塔拉蘇木、烏蘭哈達蘇木、格日朝魯蘇木、烏力吉木仁蘇木、烏額格其蘇木、查布嘎圖蘇木、道老杜蘇木、前德門蘇木、香山農場、烏日根塔拉農場、烏額格其牧場總計15個蘇木鎮、3個國有農場,206個嘎查村、43個分場。保護規模:年存欄數193萬隻、羊肉產量44000噸。

產品特徵

(1) 外在感官特徵:扎魯特草原羊體軀被毛為純白色,頭部毛以黑、褐為主;四肢端正,體格較大,體質結實,體軀深長,肌肉豐滿;胸寬而深,肋骨拱圓;背腰寬平,後軀豐滿。尾大而厚,尾寬過兩腿,尾尖不過飛節;羊肉肉質鮮嫩、高蛋白低脂肪、無膻味、香味濃郁。 (2) 內在品質指標:扎魯特草原羊蛋白質≥20. 3%; 鐵≥22. 6%,鋅≥22. 5%; 不飽和脂肪酸≥40. 5% (3)安全要求: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標識包裝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和法律法規。 (4) 扎魯特草原羊屠宰加工技術:①羊的宰前管理(檢疫管理、運輸前的獸醫衛生監督、運輸中的獸醫衛生監督、到達目的地時獸醫衛生監督、宰前檢疫的方法,宰前檢疫組織): ②羊屠宰加工技術(嚴格按照扎魯特草原羊屠宰加工流程進行操作); ③宰後位檢驗及處理。嚴格按照上述屠宰加工技術規程生產,從而確保羊肉產品的質量的安全。

生產方式

(1) 產地選擇:扎魯特旗位於北緯45 度的“天然黃金牧場”。在這片廣袤無垠的天堂草原上自然生長著千餘種飼用植物,其中,營養價值高富含高蛋白純天然優質牧草100多種,特別是溝谷山澗和草原深處生長著200多種中草藥材更是羊鐘愛的食物,絕美的自然環境,非常適合發展羊產業。 (2)品種範圍:扎魯特草原羊屬於脂尾、肉用粗毛型蒙古羊品種。 (3) 生產過程管理:扎魯特草原羊適應性好,放牧採食能力強。生產過程嚴格按照扎魯特草原羊疫病防控技術規程進行防控,按照扎魯特草原羊繁殖技術規程、飼養操作規程、養殖常規生產套用技術規程進行管理。 (4) 產後處理:產後應嚴格按照扎魯特草原羊屠宰加工技術規程進行:①羊的宰前管理(按扎魯特草原羊檢疫管理、運輸前的獸醫衛生監督、運輸中的獸醫衛生監督、到達目的地的獸醫衛生監督、宰前檢疫的組織、宰前檢疫的方法、宰前檢疫後的處理、宰前管理等流程方法進行)。②羊屠宰加工操作技術(按照扎魯特草原羊屠宰流程進行,並進行宰後檢疫處理)。

包裝標識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扎魯特草原羊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3) 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範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4) 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6)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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