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可以通過當地的授權註冊服務機構加入手機行業門戶體系,享受行業市場提供的信息服務內容。中科聚盟(北京)信息技術研究院作為“投資中國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服務中心”的日常服務機構,承擔手機行業門戶的管理、建設、服務、運營等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服務中心
- 外文名:Invest China Mobile Portals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 簡稱:MOPNIC
- 主管機構: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等
背景,成立,中心任務,主管機構,中心介紹,中心目的,《手機行業門戶註冊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WAP發展存在的問題,
背景
成立
為了促進B2B電子商務產業與移動通信產業的融合,大力推動中國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 由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旗下投資中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手機門戶專業委員會、中科聚盟信息技術研究院共同發起成立了投資中國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服務中心【Invest China Mobile Portals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MOPNIC) 】,並面向全國正式推出手機行業門戶。
中心成立初衷在於依託中科聚盟信息技術研究院的技術優勢,利用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的資源背景,在移動網際網路領域,率先採用全新的合作模式,為企業提供供求信息發布和資訊信息獲取的渠道,提升企業移動電子商務套用水平。
中心任務
手機行業門戶被業界譽為“裝在口袋裡”的第三代行業市場,是繼“建在地上的第一代行業市場”、“掛在網上的第二代行業市場”之後的,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這種旨在實現“客戶走到哪裡生意做到哪裡”的商業模式,促進行業市場迎來隨時、隨地、隨身的手機時代。
中心通過整合各優秀的手機行業門戶以及有效的資源共享,為廣大中小型企業提供隨時隨地的供求及資訊信息,提升企業移動電子商務套用水平。中心將攜手各個手機行業門戶,打造針對不同行業的服務平台,實現手機行業門戶間緊密的合作,切實服務於所屬行業的企業用戶。中心還將協助進行各行業的特點分析、指導各手機行業門戶進行推廣和資源整合,提高門戶的質量和知名度,打造全方位的移動行銷解決方案。同時還將幫助企業建造企業手機門戶,幫助企業進行產品動態、供求互動、招標採購等資訊的發布和共享,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商機。
主管機構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中國網,網上中國。
中國網是國務院新聞辦領導,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中國國際出版集團)管理的國家重點新聞網站。中國網始建於1997年,是用簡體中文、繁體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俄文、韓文和世界語十個語種十一個文版對外發布信息的"超級網路平台",其讀者分布在世界200多個國家和地區。
中國網堅持以新聞為前導,以國情為基礎,以融合各地通訊、即時專題、網上服務、媒體搜尋等內容為原則,力求通過精心整合的即時新聞、翔實的背景資料和網上獨家的深度報導,向世界及時全面地介紹中國,並竭誠為中國和世界各國的訪問者提供迅捷、權威的信息服務。
作為國家級對外傳播網站,中國網依託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50年對外傳播的資源優勢,同時聯合全國各省市重點新聞網站,共同建立了全國外宣網路平台,開創了網路對外傳播的新格局。
"給你一個真實的中國",是中國網永恆的追求。
中心介紹
為了促進B2B電子商務產業與移動通信產業的融合,大力推動中國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由中國網投資中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手機門戶專業委員會、中科聚盟信息技術研究院共同發起成立了,面向國內眾多企業的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中心成立伊始,在技術上得到了中科聚盟信息技術研究院,著名智慧型手機廠商諾基亞、多普達、T-Systems等的鼎立支持,取得了多個領域的技術領先優勢,中心開放的第三代行業市場資源採用的是全新的合作經營模式,為企業提供行業信息發布和廣告營收機會,增加企業移動電子商務套用水平。
中心目的
1、以中心的力量推動中國移動行業入口網站的推廣和宣傳;
2、協調相關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建立並管理、推廣各運營商共同支持的移動網際網路的相關尋標準;
3、運行、管理、維護中國移動行業入口網站的根資料庫;
4、協調運營商、註冊服務商、增值套用服務商、行業及企業用戶之間的協作與交流,促進移動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推進移動信息化的建設; 對外參與國際交流和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與制定。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辦法》
第一條
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是中國網投資中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手機門戶專業委員會、中科聚盟(北京)信息技術研究院聯合成立的手機行業門戶註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和管理手機行業門戶系統,維護手機行業門戶中央資料庫,研究和開發相關技術和標準,制定手機行業門戶相關管理辦法,並對手機行業門戶註冊服務機構進行服務認證和技術許可。
第二條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和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受理手機行業門戶的註冊申請,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完成手機行業門戶的註冊。
第三條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註冊秩序,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對部分手機行業門戶採取預留措施。具體預留名單另行公布。
第四條
手機行業門戶可以由中文、字母(A-Z,a-z,大小寫等價)、數字(0-9)組成,形式須為中國XXX門戶,XX( 區域)XX門戶不得少於5個字元(手機行業門戶每一構成元素均按一個字元處理)。
第五條
任何人註冊和使用的手機行業門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條
申請註冊手機行業門戶時,申請者應當按照註冊申請表的要求向註冊服務機構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信息,並與註冊服務機構簽訂書面註冊協定。該書面協定的形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全部書面形式。註冊成功後,手機行業門戶註冊申請者即成為其手機行業門戶的持有者,註冊服務機構應向申請者提供手機行業門戶註冊證書(實物形式)。
第七條
手機行業門戶的註冊申請者應當在註冊協定中保證: (一) 註冊和使用手機行業門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對註冊申請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 遵守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制定的《手機行業門戶註冊辦法》、《手機行業門戶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修訂後的版本; (三) 申請註冊的手機行業門戶和其對應的WAP網站或相關信息內容一致或有足夠的相關性; (四) 提交的註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 註冊和使用手機行業門戶不是為了惡意或任何非法目的; (六) 不惡意搶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權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第八條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申請者可通過在線上申請、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註冊服務機構遞交手機行業門戶申請表,提出註冊申請。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註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註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手機行業門戶註冊申請者。
第九條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申請註冊的手機行業門戶; (二)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服務機構名稱; (三) 申請者的詳細聯繫信息,包括申請者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聯繫人信息。
第十條
手機行業門戶的註冊管理機構和註冊服務機構提供手機行業門戶註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申請者無特別聲明的,手機行業門戶註冊申請表中填寫的各項信息,可以被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和註冊服務機構錄入可被公眾查詢的資料庫中及其他出版物中。
第十一條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信息發生變更的,註冊者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註冊服務機構及時申請變更註冊信息。
第十二條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者變更註冊服務機構的,原註冊服務機構應當承擔手機行業門戶註冊信息的轉移義務。
第十三條
註冊手機行業門戶,申請者應當向註冊服務機構繳納運行管理費。
第十四條
已註冊的手機行業門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原手機行業門戶註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註銷,並以書面形式(含電子形式)通知手機行業門戶持有者: (一) 註冊的手機行業門戶和其對應的WAP網站或相關信息內容不一致或不具有相關性; (二) 註冊者惡意搶注了自己不享有合法權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手機行業門戶; (三) 註冊者提交的註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變更後未及時更新的; (四) 註冊者未按規定或約定繳納運行管理費的; (五) 依據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或手機行業門戶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應當註銷的; (六) 有充分理由認為,所註冊的手機行業門戶已導致註冊管理機構、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人員或其關聯方、分支機構面臨承擔民事或者刑事責任的; (七) 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五條
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和手機行業門戶註冊服務機構有義務配合國家主管部門開展相關檢查工作,必要時按要求暫停或停止相關的手機行業門戶解析服務。
第十六條
手機行業門戶註冊者因註冊或使用手機行業門戶而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由手機行業門戶註冊者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手機行業門戶爭議解決辦法》由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手機行業門戶聯合信息中心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和變化,以及無線網路及手機行業門戶技術的發展等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
條 本辦法自2008年 1月 18日起施行。
WAP發展存在的問題
WAP概念一經推出,便受到了手機製造廠家和運營商的熱烈追捧,WAP從一年前在中國還不為人所知到現在幾乎家喻戶曉,與國外幾大手機製造廠商的強力宣傳不無關係。然而與手機廠商和移動運營商對WAP的熱情相比,中國的廣大手機用戶對WAP業務的推出反應冷淡。WAP業務推出2個月來用戶增長緩慢,WAP手機銷售不旺,並未出現業內人士所期待的無線上網熱潮。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手機上網接入速度慢
由於目前WAP的承載方式採用電路交換數據,手機用戶上網和通話一樣要占用一個業務信道,當一個小區內有若干用戶上網,長時間占用無線信道時就會引起無線網路擁塞,其他用戶便無法接入網路。另外當移動交換機和接入伺服器之間採用3.1kHZ語音連線時,用戶的數據呼叫建立時間會長達30秒到1分鐘,這對固定用戶來說算不了什麼,但對移動用戶來說是難以忍受的。
(2)傳輸速率低,連線不穩定
GSM電路數據業務目前能提供的最高用戶接入速率為9.6Kbps。在這個速率上只能傳送一些小數據量文本信息。另外由於無線網路掉話率高,連線很不穩定,用戶經常要重新撥號。
(3)目前的WAP標準還不成熟
各廠商WAP產品間的兼容性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在不同廠家的WAP終端和WAP網關之間。各廠家的WAP產品目前都是基於WAP1.1標準,能實現的功能有限。功能更為強大的WAP1.2標準目前還沒有廠家可以支持。
(4)網上實用信息少,缺乏有價值的套用
這是影響手機上網的主要原因。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目前的WAP網關還不能做到HTML和WML的轉換,因此WAP手機不能瀏覽普通的Web 網頁,而只能瀏覽用WML編寫的Web網頁。而目前用WML編寫的網站數量少,這就大大限制了手機用戶獲取信息的能力。加之現有的WAP網站沒有針對移動用戶的特點開發有創新內容的套用,內容雷同,對手機用戶缺乏吸引力,降低了手機用戶上網的熱情。
(5)價格因素
雖然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的WAP業務在試用階段都是基本免費的,但當正式商用後就會向用戶收費。可能的費用包括通話費、網際網路接入費、WAP業務服務費(包括WAP網關使用費、信息站點使用費等)。這樣算起來,WAP 業務服務費可能會大大超過有線網際網路的服務費,這將直接影響到移動用戶使用WAP業務的積極性。
(6)WAP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談了這么多問題,該如何解決呢?手機上網速度慢是由於目前GSM網路數據傳輸速率低造成的。解決的辦法是儘快引入無線分組數據網,即通用分組無線業務(GPRS)。GPRS是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對GSM系統中有關分組數據所規定的標準。它可提供高達115Kbps的空中接口傳輸速率。GPRS使若干移動用戶能夠同時共享一個無線信道,一個移動用戶也可以使用多個無線信道。實際不傳送或接收數據包的用戶僅占用很小一部分網路資源。有了GPRS,用戶的呼叫建立時間大為縮短,幾乎可以做到“永遠線上”(always online)。 此外,GPRS使運營商能夠以傳輸的數據量而不是連線時間為基準來計費,從而令每個用戶的服務成本更低。可以說 GPRS是WAP業務的最佳承載平台,是WAP業務成功的關鍵因素。GPRS在中國的某些省份已經開始了現場實驗,預計在今年下半年將會投入商用。
至於WAP信息內容匱乏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會逐漸改善。目前在內容上,最受歡迎的是金融及信息服務方面,如實時參與股票交易,移動銀行,移動購物等。而其中最為成功的又當屬移動證券電子商務。目前,服務於WAP手機用戶的銀行、證券、拍賣交易等網站越來越多,WAP用戶可瀏覽的信息和可開展的套用也越來越豐富。
但是我們要看到,中國的移動通信運營被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和中國聯通兩大運營者所壟斷,目前其用戶數仍不斷增長,話音業務還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在這樣競爭並不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移動數據業務並沒有被作為運營者盈利的主要手段而得到重視,而只是被作為一個宣傳手段。如果運營者並不真正看好WAP 業務,不下大力氣開拓市場,增加信息資源,WAP業務在中國將難以有大的發展。要想發展WAP業務,移動運營商必須與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和社會各界廣泛合作,共同培育移動數據市場,為移動電子商務奠定基礎,並大力發展GPRS技術和第三代移動通信技術,為迎接移動信息社會的到來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