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電動工具,指的是攜帶型的電動工具,可直接用手操作無需其他輔助裝置。
(2)在潮濕場所或金屬構架上操作時,必須選用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並裝設防濺的漏電保護器。嚴禁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
(3)狹窄場所(鍋爐、金屬容器、地溝、管道內等)宜選用帶隔離變壓器的I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若選用II類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防濺的漏電保護器。把隔離變壓器或漏電保護器裝設在狹窄場所外面,工作時並應有人監護。
(4)手持式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採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並不得有接頭。禁止使用塑膠花線。
(5)使用刃具的機具,應保持刃磨鋒利,完好無損,安裝正確,牢固可靠。
(6)使用砂輪的機具,應檢查砂輪與接盤間的軟墊並安裝穩固,螺帽不得過緊,凡受潮、變形、裂紋、破碎、磕邊缺口或接觸過油、鹼類的砂輪均不得使用,並不得將受潮的砂輪片自行烘乾使用。
(7)在潮濕地區或在金屬構架、壓力容器、管道等導電良好的場所作業時,必須使用雙重絕緣或加強絕緣的電動工具。
(8)非金屬殼體的電動機、電器,在存放和使用時不應受壓、受潮,並不得接觸汽油等溶劑。
(9)作業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a.外殼、手柄不出現裂縫、破損;
b.電纜軟線及插頭等完好無損,開關動作正常,保護接零連線正確牢固可靠;
c.各部防護罩齊全牢固,電氣保護裝置可靠。
(10)機具起動後,應空載運轉,應檢查並確認機具聯動靈活無阻。作業時,加力應平穩,不得用力過猛。
(11)嚴禁超載使用。作業中應注意音響及溫升,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查。在作業時間過長,機具溫升超過60℃時,應停機,自然冷卻後再行作業。
(12)作業中,不得用手觸摸刃具、模具和砂輪,發現其有磨鈍、破損情況時,應立即停機修整或更換,然後再繼續進行作業。
(13)機具轉動時,不得撒手不管。
使用衝擊電鑽或電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作業時應掌握電鑽或電錘手柄,打孔時先將鑽頭抵在工作表面,然後開動,用力適度,避免晃動;轉速若急劇下降,應減少用力,防止電機過載,嚴禁用木槓加壓;
b.鑽孔時,應注意避開混凝土中的鋼筋;
c.電鑽和電錘為40%斷續工作制,不得長時間連續使用;
d.作業孔徑在25mm以上時,應有穩固的作業平台,周圍應設護欄。
(14)使用瓷片切割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作業時應防止雜物、泥塵混入電動機內,並應隨時觀察機殼溫度,當機殼溫度過高及產生炭刷火花時,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
b.切割過程中用力應均勻適當,推進刀片時不得用力過猛。當發生刀片卡死時,應立即停機,慢慢退出刀片,應在重新對正後方可再切割。
(15)使用角向磨光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砂輪應選用增強纖維樹脂型,其安全線速度不得小於80m/s。配用的電纜與插頭應具有加強絕緣性能,並不得任意更換;
b.磨削作業時,應使砂輪與工件面保持15°~30°的傾斜位置;切削作業時,砂輪不得傾斜,並不得橫向擺動。
(16)使用電剪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作業前應先根據鋼板厚度調節刀頭間隙量;
b.作業時不得用力過猛,當遇刀軸往複次數急劇下降時,應立即減少推力。
(17)使用射釘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嚴禁用手掌推壓釘管和將槍口對準人;
b.擊發時,應將射釘槍垂直壓緊在工作面上,當兩次扣動扳機,子彈均不擊發時,應保持原射擊位置數秒鐘後,再退出射釘彈;
c.在更換零件或斷開射釘槍之前,射槍內均不得裝有射釘彈。
(18)使用拉鉚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被鉚接物體上的鉚釘孔應與鉚釘滑配合,並不得過盈量太大;
b.鉚接時,當鉚釘軸未拉斷時,可重複扣動扳機,直到拉斷為止,不得強行扭斷或撬斷;
c.作業中,接鉚頭子或並帽若有鬆動,應立即擰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