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振興搶奪居喪改嫁婦女案

扈振興搶奪居喪改嫁婦女案是發生於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的案件,涉案人物為扈振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扈振興搶奪居喪改嫁婦女案
  • 發生時間:1833年
  • 發生時期道光十三年
  • 涉及人物:扈振興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案犯扈振興和魏氏之夫侯可關係很好,道光七年(公元1827年)五月間,侯可病故,同年十月,魏氏改嫁給王得正為妻。扈振興不滿於魏氏夫喪不滿即改嫁的行為,糾同孫添才等將魏氏搶出,準備嫁賣,不久被抓獲。山東省審理此案認為,魏氏夫喪不到半年即改嫁,不能和良婦並論,也與犯姦婦女不同,不便依照“搶奪良家婦女”和“搶奪犯姦婦女”例定罪,遂就能否將扈振興比照“搶奪興販婦女例”處以絞監候或如何酌減咨請部示。刑部山東司指出,按例規定:“糾搶興販婦女罪應擬絞,而糾搶犯姦婦女罪止擬軍”,糾搶居喪改嫁婦女,例內雖無治罪明文,但居喪改嫁之婦,既已失身,實與犯奸無異,故應比照“搶奪犯姦婦女之例”定罪。將扈振興等依照“搶奪犯姦婦女例,分別首從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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