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定

《房地產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定》是一項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於1998年06月09日。

【發布單位】建堡榜船希設部
【發布文號】建計[1998]128號
【發布日期】1998-06-09
【生效日期】1998-06-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房地產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
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定
(建計[1998]128號)
一、調帳原則
房地產事業單位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房地產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對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產單位會計制度》核算的業務事項不再調整。
房地產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1998年7月份的月初餘額進行調整,調整事項應作為1998年7月份的經濟事項(調整月初數)記入1998年7月份有關帳內。
二、帳目調整
1.“固定資產”和“經租房產”科目
新制度對“固定資產”和“經租房產”科目的設定和核算內容不變,可沿用舊帳。
2.“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合併為“對外投資”科目。調帳時,應將“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餘額合併轉入“對外投資”科目。
3.“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併為“專款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餘額合併轉入“專款支出”科目。
4.“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台故獄供暖作業支出”科目合併為“事業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餘額合併轉入“事業支出”科目。
5.“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鴉想棕科目合併為“成本費用”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埋淚項達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餘額合併轉入“成本費用”科目。
6.“上交上級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上交上級支出盼拳船”科目改為“上繳上級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上交上級支出”科目餘額轉入“上繳上級支出”科目。
7.“撥出經費”科目
新制度也設定了“撥出經費”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減少,以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不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撥出經費”科目餘額中以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轉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其他餘額保留在“撥出經費”科目中。
8.“修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有設定“修建工程”科目,經租房產修建支出改在“房產專項基金”和“事業支出”科目核算;其他房屋修建支出改在“經營支出”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修建工程”科目餘額中屬於經租房產的修建支出轉入“房產專項基金”和“事業支出”科目;將屬於其他房屋修建支出轉入“經營支出”科目。
9.“管理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管理費用”科目,發生的這類費用改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科目期末無餘額,可直接取消。
10.“待攤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待攤費用”科目,已經發生的這類費用直接在有關支出類科目核算,不再採用待攤的做法。調帳時,應將“待攤費用”科目餘額轉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
11.“材料採購”科察故捉目
新制度不採用計畫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沒有設定“材料採購”科目,購入的材料按實際成本法直接通過“材料”科目核算。根據原制度的規定,該科目餘額為貨款已經支付,但材料舟匙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材料,因此,調帳時,應將“材料採購”科目的餘額轉入“預付帳款”科目。
12.“採購保管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採購保管費”科目,發生的這類費用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計入材料成本。調帳時,應將“採購保管費”科目餘額轉入“材料”科目。
13.“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合併為“材料”科目。新制度不採用計畫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沒有設定“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調帳時,應先將“材料成本差異”的餘額分別轉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再將各該科目餘額合併轉入“材料”科目。
14.“建築產品”和“工業產品”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建築產品”科目和“工業產品”科目合併為“產成品”科目。調帳時,應將“建築產品”和“工業產品”科目餘額合併轉入“產成品”科目。
15.“現金”、“銀行存款”和“專項存款”科目
新制度對“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設定和核算內容不變,可沒用舊帳。
新制度沒有設定“專項存款”科目,專項存款改在“銀行存款”科目的餘額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16.“應收租金”、“租金調整損失”和“基數租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應收租金”、“租金調整損失”和“基數租金”科目。調帳時,應將各該科目的餘額轉入單位設定的輔助登記簿。
17.“預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預付工程款”科目改為“預付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預付工程款外,預付貨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預付工程款”科目餘額轉入“預付帳款”科目。
18.“應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應收工程款”科目改為“應收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應收工程款外,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應收工程款”科目餘額轉入“應收帳款”科目。
19.“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設定了“其他應收款”科目,但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減少,預付貨款及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不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中的預付貨款轉入“預付帳款”科目;將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轉入“應收帳款”科目;其他餘額保留在“其他應收款”科目。
20.“待彌補超支及虧損”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待彌補超支及虧損”科目,超支及虧損不再從“事業結餘”、“經營結餘”科目轉出。調帳時,該科目各明細科目餘額中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彌補的超支及虧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待彌補房地產超支”、“待彌補供暖超支”明細科目餘額中應由單位以後年度事業結餘彌補的超支,轉入“事業結餘”科目;“應彌補虧損”明細科目餘額中應由以後年度經營結餘彌補的虧損,轉入“經營結餘”科目。
21.“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對各種盤虧和報廢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及時調帳。調帳時,該科目餘額中屬於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盤虧毀損的經租房產部分,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盤虧毀損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2.“專項工程支出”科目和“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該科目餘額中更新改造工程支出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將大修理工程支出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專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將臨時設施工程支出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專用基金--臨時設施費”科目等。
新制度保留了“專用基金”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不再提取經營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後備基金、臨時設施費和勞動保險基金,將原規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改為提取修購基金。調帳時,應將該科目餘額中“經營發展基金”明細科目餘額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將“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明細科目餘額合併轉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將“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將“勞動保險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後備基金”和“臨時設施費”明細科目餘額轉入“專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用完後不再提取。
23.“房地產收支結餘分配”、“供暖收支結餘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收支結餘分配”、“供暖收支結餘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合併為“結餘分配”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收支結餘分配”、“供暖收支結餘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餘額合併轉入“結餘分配”科目。
24.“固定基金”和“固定資產折舊”科目
新制度也設定了“固定基金”科目,但沒有設定“固定資產折舊”科目,對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調帳時,應將“固定資產折舊”科目餘額轉入“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科目可沿用舊帳。
25.“經租房產基金”和“經租房產折舊”科目
新制度也設定了“經租房產基金”科目,但沒有設定“經租房產折舊”科目,對經租房產不再計提折舊。調帳時,應將“經租房產折舊”科目餘額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經租房產基金”科目可沿用舊帳。
26.“流動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流動基金”科目,流動基金改在“事業基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流動基金”科目餘額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7.“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投入的固定資產改在“固定基金”科目核算;投入的流動資產改在“事業基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餘額中屬於投入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屬於投入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8.“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資金”科目合併為“撥入專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資金”科目餘額合併轉入“撥入專款”科目。
29.“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房政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合併為“事業收入”科目。調帳時,應將“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餘額合併轉入“事業收入”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原屬於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內容的房屋交換手續費等預算外資金改在“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委託經租管理費、廣告地位占用費等經營性收入改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出租等其他收入改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餘額中房屋交換手續費等預算外資金轉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將委託經租管理費、廣告地位占用費等經營性收入轉入“經營收入”科目;將固定資產出租等其他收入轉入“其他收入”科目。
30.“所屬上交收入”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所屬上交收入”科目改為“附屬單位繳款”科目。調帳時,應將“所屬上交收入”科目餘額轉入“附屬單位繳款”科目。
31.“撥入經費”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撥入經費”科目分解為“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調帳時,應將“撥入經費”科目餘額中屬於財政補助資金的部分,轉入“財政補助收入”科目;屬於非財政補助資金的部分,轉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32.“銀行借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銀行借款”科目改為“借入款項”科目。調帳時,應將“銀行借款”科目餘額轉入“借入款項”科目。
33.“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合併為“預收帳款”科目,核算內容也有所擴大,除以上三項預收款外,預收貨款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餘額合併轉入“預收帳款”科目”。
34.“應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應付工程款”科目改為“應付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應付工程款外,應付供應單位的貨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應付工程款”科目餘額轉入“應付帳款”科目。
35.“租賃保證金”、“其他應付款”和“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也設定了“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應付貨款、預收貨款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租賃保證金、應付工資等改在本科目核算。新制度沒有設定“租賃保證金”和“應付工資”科目。調帳時,應將“租賃保證金”和“應付工資”科目餘額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應付貸款轉入“應付帳款”科目;將預收貨款轉入“預收帳款”科目;其他餘額保留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中。
36.“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預提費用”科目,不再採用預提費用的做法。調帳時,應將“預提費用”科目餘額轉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
37.“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也設定了“應交稅金”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擴大,增加了代征契稅等。該科目可沿用舊帳。
38.“專項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也設定了“專項應交款”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只核算根據房改政策出售經租房產收入中按規定應交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的部分,上繳財政的收入、代征的契稅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上繳財政的收入分別在“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代征的契稅等在“應交稅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專項應交款”科目餘額中屬於應繳預算款的部分,轉入“應繳預算款”科目;屬於應繳財政專戶款的部分,轉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代征的契稅等轉入“應交稅金”科目。
在《房地產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發布前,單位如有將根據房改政策出售經租房產收入中按規定應交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的部分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調帳時,應將這部分餘額轉入“專項應交款”科目。
39.“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定“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盤盈的財產物資應及時調帳。調帳時,該科目餘額中屬於盤盈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盤盈的經租房產部分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盤盈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40.“房產專項資金”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產專項資金”科目改為“房產專項基金”科目。調帳時,應將“房產專項資金”科目餘額轉入“房產專項基金”科目。
41.“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
新制度將“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分解為“經營收入”、“經營支出”和“銷售稅金”三個科目。“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期末無餘額,可直接取消。
42.“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改為“應付託管房租金”科目。調帳時,應將“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餘額轉入“應付託管房租金”科目。
43.“房地產收支結餘”和“供暖收支結餘”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收支結餘”和“供暖收支結餘”科目合併為“事業結餘”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收支結餘”和“供暖收支結餘”科目餘額合併轉入“事業結餘”科目。
44.“盈餘”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盈餘”科目改為“經營結餘”科目。調帳時,應將“盈餘”科目餘額轉入“經營結餘”科目。
三、會計報表
單位1998年7月份的“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的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金平衡表”的“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後填列。調整方法參照上述調帳有關規定處理。1998年7月份以後的“資產負債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由於收入、支出等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1998年7月份及以後的“收入支出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三、會計報表
單位1998年7月份的“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欄內的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金平衡表”的“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後填列。調整方法參照上述調帳有關規定處理。1998年7月份以後的“資產負債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由於收入、支出等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規定進行調整,1998年7月份及以後的“收入支出表”應按新制度的規定編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