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部行移公文不實案,發生於138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戶部行移公文不實案
- 發生時間:1385年
- 發生時期:明洪武十八年
- 涉及人物:茹太素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戶部有司將多日沉積未辦公文,妄作十七日接納,發放一百四十三件,弄虛作假。“戶部尚書茹太素,左侍郎張易,左侍郎張文質,本部郎中呂士威、王士廉、劉景顏,員外郎蒲如真、黃安,及主事傅友文,王毅、徐阜良、接恭、李益、王肅、部文燁、姚德榮、蔚綬、方彥逸等官,故推闒茸,將應施行事務故不施行。及至督責,口稱事務繁冗,發落不開,於是命總目日事若干,以憑考驗。十月十八日早,來呈十七日事件,數該一百四十三件。敕給事中張衡、監察御史胡昌齡、比日考對所單之數。各個公文皆非十月十七日本日公文,儘是十月初三日連日累至十七日,故不施行垛下數目。才命稽考,卻乃星夜將半月故行沉滯公文,妄作十七日接納,發放一百四十三件,面欺以為冗繁。細察所以,十七日本日止有公文六件行移。以此觀之,面欺平誑一百三十七件。”對上述戶部官的失職行為,朱元璋非常重視,不僅委派給事中張衡等前去戶部查究,而且認為,“海內智人見之,奸頑無籍之徒,擅敢肆侮如是。”整頓吏治,是明太祖治國的一項重要措施。為了使官吏盡職盡責,明律規定了名目眾多的失職罪,此案被明太祖朱元璋編入《御製大誥》,使明朝關於官吏失職的法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