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絕立繼室

戶絕立繼室,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戶絕立繼室
  • 發生時期:南宋年間
  • 涉及人物:吳琛
  • 處理者:趙知縣
案件記載
南宋年間,吳琛有女四人,子一人,長曰二十四娘,次曰二十五娘、二十七娘、二十八娘,前三女已嫁,子曰吳有龍,乃異姓繼子,有子吳登。吳琛與吳有龍身故之後,二十四娘與二十五娘之婿胡闉訴吳有龍乃是義子,吳氏之產,“乃二婿以妻家財物,營運增置,欲析歸四女”。並稱有吳琛遺言和縣據為證。官府認為,若吳有龍為義男,則法律規定:“諸義子孫所養祖父母、父母俱亡,或本身雖存,而生前所養祖父母、父母俱亡,被論訴及自陳者,官司不得受理。”但有龍是否為義男,尚存疑問,吳氏宗枝圖上載吳琛子一人,有龍雖是“異姓之男,初立之時,已易其姓,父死之後,吳琛有詞,又給據以正之”。吳琛收養有龍,官給憑據,符合“異姓三歲以下,並聽收養,即從其姓,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雖不經除附,而官司勘驗得實者。依法二十四娘所謂遺言並無實據,所謂縣據“卻是本縣所給二本,阿塗之據,其載為一歲乳”,另一本“其間改為男七歲。若有龍果七歲男,公法不當立,在縣司無由給乳一歲之文。若有龍果乳一歲,則法所當立”,另一據不當以一為七,以乳為男,證據本身乃相互矛盾。胡闉欲分財產也不合法,宋法“諸贅婿以妻家財物營運,增置財產,至戶絕日,給贅婿三分”。而吳琛既然有子吳有龍及孫,不為戶絕,亦不能按戶絕資產分配。該案起因於吳登母子與二十四娘等人不能和睦相處,觸犯眾怒,曾有趙知縣提出均分議嫁之判,“二十四娘等不重骨肉之義,又從而改之。殊不思已嫁承分無明條,未嫁均給有定法,諸分財產,未娶者與聘財,姑姊妹有室及歸宗者給嫁資,未及嫁者則別給財產,不得過嫁資之數。又法: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堂諸女,歸宗者減半”。即使是戶絕資產,也無出嫁女必須承分之規定。故“吳有龍命立一節,卻有縣據可證,合與照條承分”。二十八娘年已及䈂,法曰:“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亦只照條給與嫁資。胡闉等人不得再見利忘義,違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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