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下甲

戶下甲,清代八旗內奴僕披甲者之稱。康熙以前,戶下人可選充馬甲,亦可升補他兵。康熙四十年(1701)定,內務府滿洲佐領下,各準許戶下人選充馬甲50名;內管領下選充15名。自雍正起規定,除奉特旨選赴軍前外,不準再將戶下人選充馬甲;原有戶下馬甲,其紅白賞銀等項不許再支。然步甲一項,因多屬清道、修路、緝捕等役,正身旗人向不願為,所有額缺錢糧(每名月餉銀1.5兩、歲米22斛)除少量補放革退的旗人外,幾乎為滿洲、蒙古等戶下人占補。嘉慶十七年(1812)統計,步甲共23122名,內除正身旗人選挑4675缺外,戶下甲尚占18447缺。此後,戶下步甲又趨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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