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同吉

戴同吉(1381—1443年),字慶之,號魯叟,長泰縣彰信里人。明永樂元年(1403年)中舉人,永樂二年登進士,授吏部主事,後任浙江道參議。
在浙江履職時,發覺地方每年夏秋兩季總患於運稅糧之苦。時逢搶收趕種之際,地方官府也爭於收繳稅賦,從鄉、縣、府、省,層層催運稅糧。一遇颱風暴雨,運糧更難,戴同吉為此上疏,建議設立倉儲制度,稅糧暫儲於縣倉,適時調運。各縣先報數額備案,並派大臣督察。朝廷採納戴同吉的良策,緩解了地方官員及百姓之難。不久升任戶部尚書郎。
明洪熙元年(1425年),戴同吉根據在朝廷為官的經歷與經驗,上疏條陳時務五事:明學校之教,嚴武備之修,慎守宰之選,敦勸士之典,立懲勸之法。皇上及大臣,皆讚許戴同吉的諫言。
明正統八年(1443年),戴同吉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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