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殺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因嬉戲而誤殺傷人。《唐律疏議》記載:“戲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戲,因而殺傷人。”嬉戲者本無害人之心,但因造成傷害後果,故應處刑罰。刑罰據情節而定。《唐律疏議》又曰:“諸戲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二等。”“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殺傷者,唯減一等。”唐律還規定,對其親尊長等“不得為戲”,如因戲而致死傷者,“以斗殺傷法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戲殺
- 拼音:xì shā
- 解釋:謂相戲誤傷而致死
- 出處:《唐律疏議》
唐代法律規定戲殺罪輕於斗殺,明清皆以斗殺論,至光緒末年又減輕論處。唐律規定,減殺人罪二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