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主體間性

即討論戰爭主體性。戰爭本身大多違背國家主體利益,戰爭通常並不被認為是國家主體存在的常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戰爭主體間性
  • 外文名:ntersubjectivity of the war
  • 出自:《信息化戰爭形態論》
  • 作者:董子峰
概念提出,基本涵義,戰爭主體間性理解,

概念提出

戰爭是人類社會一種特殊的交往活動,目的的對抗性決定了戰爭這種交往形式的暴力性特徵。戰爭以暴力方式打開封閉的、原始的部落或國家的大門,迫使不同地區、不同國家、不同民族開展交往活動,在相互融合的過程中,形成新的民族、文化和主體間性。“戰爭主體間性”的概念出自董子峰的《信息化戰爭形態論》一書。

基本涵義

所謂主體間性(intersubjectivity)是指作為自為存在的人與另一作為自為存在的人的相互聯繫與和平共處。薩特在《存在主義是一種人道主義》中,把這種人與人相聯繫的關係稱為主體間性的世界。當代西方哲學認為,主體間性是指這樣一些事物,它們不獨立於個體主體或人類意識而存在,又具有對每一個主體都通用的超個人性,或達於一致的途徑。它主要研究一個主體(或意識)是怎樣與另一個主體(或意識)相互作用的,又稱主體際性,共主體性,相互主體性等。戰爭主體間性(intersubjectivity in warfare)則指戰爭中軍事主體之間相互作用和普遍聯繫的表現形式,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軍事主體的交集,是一個軍事主體進入另一個軍事主體內部的程度,反映了不同軍事主體間的融合程度。

戰爭主體間性理解

針對戰爭主體間性的理解方式,董子峰在《信息化戰爭形態論》一書中對戰爭主體間性從四個方面做了說明。
第一,戰爭主體間性在不同的軍事主體之間具有不同的意蘊。軍事主體是與軍事客體相對應的軍事哲學範疇。“它主要指在軍事活動中處於主導地位的、具有思維和行為能力的現實的人。軍事主體既是軍事活動的物質載體,又是軍事活動的發動者、主導者,它表示軍事活動中能動的方面。”軍事主體是軍事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由不同類型的軍事主體所構成。軍事主體的類別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區分。比如,按照軍事主體從事軍事活動的範圍和形式,可以分為個體型軍事主體、集團型軍事主體和社會型軍事主體三種形式。個體型軍事主體指單個人作為軍事主體,即在一定的軍事系統中,在一定的軍事崗位上相對獨立地進行軍事活動的單個人。這個人可以是指揮員也可以是士兵,可以是軍事科研工作者,還可以廣義地理解為由人——機系統構成的飛機、艦艇、火炮、坦克等單個火力單位或作戰單元。集團型軍事主體指由各種各樣(不同規模、不同功能、不同軍兵種)從事軍事活動的群體構成的軍事主體,軍隊是一個執行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為了達成特定的軍事目的,軍人的軍事實踐和軍事認識活動,雖然有個體形式的,但在多數情況下卻是集團性的。社會型軍事主體是指一定的國家、非政府組織及其多國聯盟的軍隊所構成的軍事主體。它是各種軍事主體中的最大集合體,但又不是個體型軍事主體、集團型軍事主體的簡單總和。另外,按照主體之間的矛盾性質,可分為對抗性軍事主體和非對抗性軍事主體;按照軍事主體的活動空間,又可分為現實軍事主體和虛擬軍事主體,等等。不同軍事主體之間,戰爭主體間性會有不同的內容和結構。因此,我們在考察戰爭主體間性時應明確這一概念的指向,在通常情況下,它主要指敵我軍事主體之間和雙方內部的軍事主體之間兩大類。
第二,戰爭主體間性是一個軍事主體與另外一個同時作為完全的軍事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軍事交往活動是軍事主體,包括單兵與單兵、單兵與分隊、分隊與分隊、軍隊與軍隊之間進行的物質、能量、信息的交換和交流,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在軍事交往活動中,交往客體是雙重的、複合的或二元的。這裡涉及到軍事主體與誰交往、拿什麼交往以及交換什麼的問題。充當直接客體的一般為物質、能量、信息,即戰爭中介系統,但在特殊情況下是人,比如交換戰俘,就是拿人進行交換的情況。戰爭是不同軍事主體間的暴力交往。因此,軍事交往活動只能在人以及由人構成的共同體之間進行,充當間接客體的只能是參與交往的人而不是物。即使在虛擬空間,虛擬主體也具有“人”的規定性,代表了不同軍事主體的利益和戰爭意志。在交往過程中,人首先作為活動的指向而存在,他可能成為直接客體的主體,也可能不是。因為他接受了對方傳送的物質、能量或信息,就擁有了這些物質、能量或信息,至於他會作怎樣的處理,則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只有當他對這些物質、能量或信息進行處理並反饋給對方時,才真正同時成為交往活動中的完全主體,擁有與對方一樣主體性。當然,在軍事交往特別是戰爭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的物質、能量或信息暫時保持沉默,這不能理解為沒有處理和反饋,因為沉默本身就是信息。這就是說,參與軍事交往活動的雙方具有同等主體性是有條件的,是以同時成為交往活動中直接客體的主體為前提的。在這裡,直接客體是它們雙方具有同等主體性的中介,戰爭中介系統的革命性變革,必然導致戰爭主體間性的變化。從嚴格意義上說,戰爭主體間性在軍事交往層面上也只能是這種互動主體性,是作為完全主體的“自我確證”和相互“確證”過程,而不是一般的軍事交往關係。
第三,戰爭主體間性是不同軍事主體在交往過程中關於某同一客體的互識和共識。戰爭發生於人與人之間,戰爭主體間性也只能產生於人與人之間,而不是人與物、物與物或別的什麼東西之間。這樣,人類軍事交往關係也就成了戰爭主體間性產生和存在的主要形式。就主體間性的產生和所要解決的問題來看,戰爭主體間性是解決軍事認識的普遍必然性和客觀有效性的途徑和環節。既然是交往,那么認識客觀有效性的實現,必然既是認識與其對象對照的過程,也是主體之間相互檢驗的過程。值得指出的是,認識不僅是主體對客體的認識,而且是主體間的互識。這種互識,這種主體間認識的檢驗和承認,不是主體間一般的信息交流和知識傳播,而是要求參與交往活動的雙方必須都是關於同一認識對象的主體,是以雙方都對某一對象有所認識為前提的。也就是說,這種互識不是對對方一般性質和具體特徵的認識,而是對對方關於某同一客體的認識的認識,也就是進入對方內部的程度,即所謂的“通則”。在軍事交往中,這個“共同客體”具有不同的結構。從戰爭的起因看,可以理解為對經濟、政治利益的認定;從戰爭的直接目的看,是如何“保存自己,消滅敵人”;從軍事運動基本形式看,是進攻、防禦和控制不同狀態之間的轉換;從軍事決策角度看,是對安全的不同理解,等等。軍事交往主體對不同的“共同客體”的互識和共識,是戰爭主體間性在不同論域的展開,它們構成了信息中介條件下戰爭主體間性的豐富多彩的圖景,對發動、遏制和控制戰爭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戰爭主體間性關注的是參與交往的軍事主體間的相互影響。唯物史觀是從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運動中談交往,立足於人與自然關係和人與人關係兩大系列矛盾,把交往看作人與人相互作用,討論人與人相互作用和人與自然相互作用關係。而行動交往理論則是從交往行動的目的性著手,立足於主體之間通過符號媒介等中介系統相互作用後雙方的變化,考察這種變化程度與變化形式間的區別和聯繫,即關注交往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並“把交往行為的合理化作為人類奮鬥的目標”。哈貝馬斯說:“當技術規則和行為方案的有效性依賴於經驗上是真實的,或者分析上是正確的命題的有效性之時,社會規範的有效區別僅根植於對意向的相互理解的主體互動性,並由對義務的普遍認可加以維護。不同形式的規則的違反所帶來的後果也大不相同。” 可是,“長期以來,人們的基本實踐和視界是處在主體—-客體的兩極框架之中,所宣揚和實行的是單一主體中心論,每個人都把“他者”看作是被消滅或被支配的“客體”。數位化、網路化社會使得交往實踐成為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在生存方式的轉型中,單一主體性開始轉變為多極主體性。”與傳統的主客二元對立不同,交往是一個互動的過程。一方通過物質、能量、信息作用於另一方的同時,自己也被對方反饋的物質、能量、信息所改變,雙方的認識與實踐進入新的層次和狀態。在軍事領域,軍事主體A通過戰爭中介系統MA作用於軍事主體B,改變軍事主體B;同時,軍事主體B通過戰爭中介系統MB 作用於軍事主體A,使軍事主體A也發生改變。值得注意的是,戰爭中介系統MA 與戰爭中介系統MB存在共同部分和非共同部分,共同部分是雙方表達意志、取得共識的通道;而恰恰是非共同部分,對形成新的戰爭主體間性具有決定性作用;而且反差越大,雙方融合後引起的變化越大,對新的主體間性越具有革命性意義。
在信息中介條件下,軍事主體有了新的主體性,它們之間出現了不同於以往任何戰爭的主體間性。不同的主體間性反作用於數位化戰場和信息化軍事主體,必然引起戰爭指導、軍事體制、軍事技術和軍事理論的變革,從而形成不同的作戰方式和戰爭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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