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

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是指國民黨政權頒發的軍事特別法。1947年12月25日國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中期,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了全國性大反攻,國民黨統治區人民紛紛起來革命,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為了挽救行將崩潰的政局,以“戡亂”為名,加緊鎮壓革命活動。本條例共12條。

首先集中了國民黨刑事法律中最反動的條款,接著又特彆強調加重處治幾種“犯罪”,如,將軍隊交付“匪徒”(指革命軍隊,下同一編者注)、率部隊投降“匪徒”、將軍事及重要物資交付“匪徒”、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叛逃、泄露重要軍事情報、充當間諜、為“匪徒”供販軍資器械等。此類犯罪,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嚴厲鎮壓革命宣傳活動,加強處罰所謂“盜匪”犯罪。規定凡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法審判,非軍人由特種刑事法庭審判。這個條例把凡參加反帝反封建革命鬥爭的活動,都說成是“危害國家”的犯罪而加以制裁。條例一直為台灣當局所沿用,近兩年始議解除“戡亂”,廢除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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